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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了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不去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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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候选人最近同时面试了几家公司,有一家先发了offer,他已经接受了。另外一家是更想去的,一直在等消息。如果这家也能发offer的话,肯定就不去第一家了。放了企业鸽子,这种要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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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是offer?

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中文翻译为录用信、录取通知,一般是企业发出的表达己方愿意录用XX人就职XX岗位的一封信件,通常是企业HR发邮件给应聘者。因此,很多人会把自己接到公司的“Offer Oetter”、电话通知等一类的叫offer,被公司通知面试合格能够录用,也说收到了offer。

在法律意义上,offer意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企业向应聘者发放Offer Letter在法律上其实是一种要约行为,Offer Letter—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但是,Offer Letter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应聘者。应聘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Offer Letter。如果应聘者接受,则Offer Letter就会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否则,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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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违约责任,这里又会涉及到2个问题:

问题1:HR对@家家口头接受offer无法举证,空口无凭,没有证据。

问题2:一般offer上只会写明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薪资标准等,往往没有约定应聘者的承诺期限(例如,offer发出的24小时内,应聘者需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和违约责任(例如,如果应聘者明确表示接受offer,之后又不来入职,应当被追求什么责任)。

基于以上2点,即便应聘者接受offer之后又不来,一般公司也不会追究应聘者的违约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都有强大的人才库系统,接受offer又不来的应聘者有可能被企业列入黑名单,这是应聘者承担的唯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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