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道管处、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出租车的经营行为,我委制定了《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要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出租车驾驶员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依法管理,从而提升我市出租车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出租车的经营行为,提高出租车的服务水平,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第55号市长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州市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
第三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工作。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出租车企业负责对出租车承包者、委托管理的出租车个体工商户和出租车驾驶员实施教育和管理。
个体出租车工商户对其所聘用驾驶员履行教育和管理义务,对其经营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考试
第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拟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经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许可设立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合格,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表》,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参加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本市暂住证一年以上;
(二)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记录;
(五)一年内无涉酒涉毒驾驶、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六)三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的。
第六条申请参加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或暂住证及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涉酒涉毒驾驶、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年内无故意犯罪记录的。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
第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并在出租车驾驶员办理客运资格注册领取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三条 申请客运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经营合同),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停岗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客运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是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期间接受乘客和社会监督的身份证明,服务监督卡有效期与注册有效期一致,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出租车驾驶员因特殊原因临时替班的,应当凭注册有效期的客运资格证领取临时服务监督卡。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客运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超过60周岁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五章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安全行车、文明服务,自觉履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的信誉。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实行记分考核管理。根据每位出租车驾驶员日常经营行为、车容车况和文明服务等表现,进行考核记分;累计分值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从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次考核周期初始分值为24分,记分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对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根据其违章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予以相应扣分,同一趟次运输过程中的不同违章行为应当分别扣分。
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记分超出24分的按24分计,低于0分的以0分计。
出租车驾驶员每次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的记分依据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考核标准(附件—)。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评定办法:
(一)考核周期分值为20——24分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优秀;
(二)考核周期分值为10分至19分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合格;
(三)考核周期分值在9分以下的,评定服务质量等级为不合格。
出租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时间不足半年的,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没有违章违纪行为和服务质量投诉记录、保持24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车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情节严重的,或在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规定处罚次数达到两次的,给予下列处理:
(一)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回责任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三年后经本人申请,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的,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
(二)在出租车行业内予以通报,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工商户不得聘用其为出租车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记分值计至9分以下或一次性违章被扣12分及以上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在计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培训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周期内,有2名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记分值在9分以下,或有2次被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的,该车的个体出租车工商户(含出租车承包者)必须参加由企业组织的5天教育。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出租车驾驶员教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公布每次考核周期每位出租车驾驶员记分考核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交通局于2008年8月1日印发的《福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管理规定》(榕交法[2008]19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出租车客运驾驶员违章处罚和扣分标准
序号
违章行为
处罚标准
记分标准
1
严重扰乱营运秩序,影响出租车客运市场稳定,情节严重的
1、收回责任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服务监督卡,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2、行业内予以通报,出租车企业和个体出租车业户不得聘用其为出租车驾驶员;3、三年后,符合规定条件且重新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
-24
2
在一年内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规定处罚次数达到两次的
累计达到-24
3
在抢险救灾或应急事件中不服从管理部门调度的
-24
4
故意使用假币被查实的
-24
5
驾驶假套牌出租车的
30000
-24
6
第一次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1000
-6
7
第二次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持无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2000
-18
8
第一次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1000
-12
9
第二次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2000
-12
10
第一次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的
1000
-12
11
第二次擅自调整计价器影响营运秩序的
2000
-12
12
第一次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
1000
-6
13
第二次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的
2000
-6
14
第一次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000
-6
15
第二次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2000
-6
16
第一次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或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或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的
1000
-12
17
第二次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或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或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的
2000
-12
18
第一次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
1000
-12
19
第二次招揽其他乘客合乘的
2000
-12
20
第一次无故绕行的
1000
-12
21
第二次无故绕行的
2000
-12
22
第一次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
1000
-6
23
第二次在设有出租车营业站点的场所,未按规定排队载客,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拉客,从事中介活动的
2000
-6
24
第一次在乘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000
-12
25
第二次在乘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000
-12
26
第一次转借、出租或者涂改客运资格证的
1000
-12
27
第二次转借、出租或者涂改客运资格证的
2000
-12
28
第一次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
200
-6
29
第二次未取得服务监督卡或持无效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的
500
-6
30
第一次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或者专用标识、标志的
200
-3
31
第二次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或者专用标识、标志的
500
-3
32
第一次不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的
200
-3
33
第二次不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的
500
-3
34
第一次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
200
-3
35
第二次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
500
-3
36
第一次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乘客
_
-6
37
第二次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乘客
-
-6
38
不服从运政执法人员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的
_
-12
39
不积极配合运政人员处理投诉和纠纷的
-
-6
40
不主动上交乘客失物或非法占有失物,查证属实的
-
-12
41
不使用文明用语,衣着不整洁,仪容不端庄的
-
-3
42
未提醒乘客携带好随身物品或未及时查看车上是否有遗留物品
-
-3
43
在行驶过程中打手机、在车内抽烟、乱扔废弃物
-
-3
44
驾驶员不按规定执行"三天一进站"制度,不进站接受车容车况检查的(每次)
-
-4
45
第一次出租车不整洁卫生或未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终端,拒不改正的
200
-3
46
第二次出租车不整洁卫生或未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终端,拒不改正的
500
-3
福州市出租车客运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奖励分值标准
奖 励 情 节
记分标准
47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的(视情加1-4分)
4
48
3月内无违章纪录的
4
49
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的被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
8
50
6个月内无违章纪录的
8
51
见义勇为的
8
52
获市级荣誉称号的
16
53
有突出先进事迹的
16
54
获得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24
55
获得国家和省级先进个人表彰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