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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2021年修订)

沪交研〔2021〕82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保障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我校中国籍硕士生,以及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硕士生,满足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选题与综述、规范性要求及成果创新等要求应符合学院及学科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由各学院按照本学院自定的评审办法自主实施。

第七条 提交论文评审时,同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校抽检,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派送、评审意见与结果的回收汇总和反馈,由所属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论文作者不得参与。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通过论文评审并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院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后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或批准的最长年限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所在学科聘请3或5名中级以上(含具有硕士生培养资格的中级职称专家)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1名为申请者所在单位以外的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左右);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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