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各二级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学位论文题目变更要求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学位论文题目。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的学位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一致。
第三条 在不涉及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改变的情况下,学位论文题目可做细微调整。
第四条 如遇到研究条件不足、研究方法不合理等特殊情况时可进行学位论文题目变更。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程序及结果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题目如需更改,则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变更申请表》,导师同意签字后,提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进行审议。审议结论分为:
(一)同意更改论文题目,不需重新开题,其他培养环节不变;
(二)同意更改论文题目,需重新开题,其他培养环节顺延;
(三)不同意更改论文题目。
第七条 审议结论为“同意更改论文题目,不需重新开题,其他培养环节不变”和“同意更改论文题目,需重新开题,其他培养环节顺延”的,研究生秘书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结论为“同意更改论文题目,需重新开题,其他培养环节顺延”,二级培养单位应按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程序,组织专家组对该生进行重新开题,其他培养环节顺延。
第九条 审议结论为“不同意更改论文题目”,则必需按原题目进行研究。
第十条 如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行更改学位论文题目的研究生则不能进入后续的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导师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学位基本要求、研究方向等慎重考虑。二级培养单位认真负责、充分论证,以保证开题的严肃性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