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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学院关于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名额的规定

经电气工程学院学位分委会2018年11月30日讨论决定,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名额规定如下:

1. 招生基数指标:

1) 正高级职称导师每年4人,副高级职称每年3人,中级职称每年2人;

2) 新增的中级职称导师招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人;未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的导师招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人;

3) 学校批准的a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其招生基数按上述第1)条执行。

2. 招生人数上限:每位高级职称导师每年招生总人数不得超过7人,每位中级职称导师每年招生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

3. 在科研项目、学术成果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导师,可在相应招生基数指标基础上,按下列条款申请增加招生人数,且不得超过上述第2.条规定的招生人数上限:

1) 当年有主持在研A类项目一项,招生名额增加2人;当年有主持在研B类项目一项,招生名额增加1人。

2) 当年主持合同期内重大工程项目,其单个合同额不少于100万,招生名额增加1人;单个合同额不少于200万,招生名额增加2人(根据科研系统数据核算,不重复计算)。

3) 近2年内有论文进入ESI高引论文的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招生名额增加1人(不重复计算)。

4. 超出基数指标的招生人数,由相关导师于当年3月10日前将《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到研究生教务办公室,经审核后决定其当年度可以增加的招生人数。

5. 不限制免试研究生占硕士生导师总招生名额的比例。

6. 不满足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上岗条件的,暂停招收研究生;根据硕士生学位论文预审规定应核减或暂停招生的,按规定执行。

7. 若学校有相关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8.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电气工程学院学位分委会。

电气工程学院

2018年12月

附件:电气学院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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