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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术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江大校办〔2018〕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与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的资格

(一)课程学习

硕士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在导师的指导下,硕士研究生独立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为: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2.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硕士生在硕士学位申请前其研究工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CN、ISSN刊号)上以江南大学为责任作者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含接受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以下情况之一可视为达到发表论文要求:

(1)在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参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著作(2万字以上)并已出版;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项目通过省级鉴定;

(4)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前3名);

(5)本人在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奖(前2名);

(6)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评议参考值在三星及以上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硕士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必须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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