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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国际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

(四)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

(六)不当署名;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八)违反保密规定;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以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具体表现形式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 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

2. 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

3. 撤销学位;

4. 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5. 取消导师资格;

6. 取消科技项目与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二)人事处理

1. 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 撤销教师职务;

4. 解除聘用合同。

(三)纪律处分

1. 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 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见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已发生过学术不端行为并受过处罚,再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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