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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办法 (江大校〔2021〕1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做好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以及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

第三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此基础上推荐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

第五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一)论文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学习刻苦努力,学风严谨,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述准确。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理论、试验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点;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相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读期间需获得不少于140的科研训练积分,或获得二级及以上单项科研成果。

(五)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读期间需获得二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或者获得的科研训练积分满足理工农医类不少于40积分,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门类不少于30积分,经济、管理类不少于50积分。

(六)学位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盲审”成绩平均分高于85分,最低分不少于80分;

2.被半数以上的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人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 ;

3.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参与评选。

第七条 一级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当年没有学位论文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该一级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所对应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含共建学科二级培养单位分委会)可按公平、公正原则,推荐1篇学位论文参加江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评审(参评的学位论文需经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送审或凡科平台送审)。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后,由本人在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前填写 《江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拟报申请表》,并向研究生院申报备案。

(二)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必须于当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报批截止日期前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否则取消本次优秀学位论文申报资格。

(三)申报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论文“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盲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

(四)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校优秀学位论文申请人填写《江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附相关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学位论文一份,报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总数2/3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学位论文总数的6%。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总数2/3者方可获评校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名额控制在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学位论文总数的5%左右。

(七)研究生院向全校公示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公示期7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推荐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八)公示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公布评选结果。公示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再列入优秀论文名单。

第三章 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

第十条 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条件:

(一)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推荐在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在上一年度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产生。

(二)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参与评选。

(三)“盲审”工作未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的学位论文不得参与评选。

(四)被推荐的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需获得不少于200的科研训练积分,或获得的单项科研成果为二级及以上成果。

(五)被推荐的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需获得不少于100的科研训练积分,或获得的单项科研成果为二级及以上成果。

(六)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的认定详见《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完成科研训练积分的规定》。

(七)学位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盲审”成绩平均分高于85分,最低分不少于80分。

2.被半数以上的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人推荐为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3.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

(八)一级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当年没有学位论文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该一级学位授权点或者专业学位类别所对应的二级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含共建学科二级单位分委会)可按公平、公正原则,推荐1篇学位论文参加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第十一条 推荐程序:

(一)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申报人填写《江苏大学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附相关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学位论文一份,报送研究生院。

(二)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遴选出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三)研究生院向全校公示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推荐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江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证书”,省学位委员会颁发“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并在全校范围内表彰,表彰决定作为个人业务档案归档。

(二)获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1000元,奖励导师1000元。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3000元,奖励导师2000元。

(三)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5000元,奖励导师3500元。获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10000元,奖励导师6500元。

(四)被本行业部门评审为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经认定后,学校奖励标准参考省优博、优硕执行。

(五)被评为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奖金不重复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获批的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对其作者及导师的表彰并予以公布,直至取消该作者的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21年9月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新旧办法均可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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