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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管理工作办法

(经2024年5月7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进一步拓宽我校高层次人才选拔途径,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进我校研究生一体化培养体系建设,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二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在读的品学兼优的硕士研究生中遴选出具备转入博士生研究性学习阶段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继续培养的培养方式,即从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优秀者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不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过程。

第三条  实行研究生硕博连读是为了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提升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的主要学术标准是科研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其着眼点是鼓励学术潜质突出的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使他们在适度缩短学习年限的情况下集中精力从事科学研究,激励博士研究生做出具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培养单位

第五条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二级学科所在单位,下同)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六条  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单位应具备较强师资力量,至少有三名在岗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七条  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单位原则上应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第八条  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单位应具备较为完善和健全的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体制,具有完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原则上硕博连读的研究生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0%。

第十条  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单位,须经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将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四章  选拔原则和条件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选拔对象为具有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正式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及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对应领域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经本人所在省级教育厅出具书面同意公函后,可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原则上在本学科专业内进行,如跨学科专业(含交叉学科)或跨院系选拔,申请人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跨学科专业或跨院系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术基础和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拟接收院系和指导教师须严格审核其硕士阶段所修课程、成绩及相关材料,确认其具备转入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选拔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在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申报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优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强烈意愿和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良好条件。

(2)学术道德良好,无学术不端行为,硕士在读期间未受纪律处分。

(3)须按培养计划修完应修硕士生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已修硕士专业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课程成绩合格,无不及格记录。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制定学术成果要求和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选拔程序采取“学生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考核、学校审核”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考核内容为专业素质和科研潜质,考核形式为面试,如有需要各单位可增设笔试,总成绩为百分制。专家考核环节原则上参照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复试标准进行。

第六章  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为6年(含硕士阶段2年,博士阶段4年)。有特殊情况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可延长1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二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应按照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并完成学术活动和论文发表的必修环节,修满规定要求的学分。

第七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士第三学年起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籍,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转入博士阶段学习,不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予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及硕士毕业证书,执行博士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可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变更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名额计入各单位、各导师当年博士生招生名额,不单列计划。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有关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其他规定,根据不同培养阶段分别按照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学籍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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