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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关学术论文发表的补充规定

南审研发〔2017〕10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现针对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涉及论文要求,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将《南京审计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南审研发〔2016〕1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正式出版的学术辑刊、国内外学术会议(应有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至少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是指导教师)”之规定调整为:

“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大学为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正式出版的学术辑刊、国内外学术会议(有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省级以上综合性或所在学科相关的专业性报纸发表(国外SCI、SSCI期刊录用)至少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导师组教师、课程任课教师或我校校外导师”。

二、硕士研究生承担校级以上“创新工程”等科研项目且最终成果为论文的,申请结项,须提交核心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

三、硕士研究生申请参评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位论文、科研创新奖等奖项,需提交与本学科相关的CSSCI/CSCD(含扩展版)期刊发表(国外SCI/SSCI期刊录用)的论文。

四、出现以下情形,所发表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1.论文所发的刊物属非法出版物的; 2.论文所发的刊物属一刊多版(即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 3.论文所发的刊物为周刊、旬刊、半月刊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较高水平周刊、旬刊、半月刊除外); 4.论文所发的刊物单期发文超过70篇; 5.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单篇少于2个完整版面; 6.发表在省级以上综合性、所在学科相关的专业性报纸上的字数少于1500字的论文; 7.发表在其他报纸上的论文; 8.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不予认定的论文。

五、本补充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对在读的2015级研究生,按原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实施平稳过渡。

六、本补充规定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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