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确需休学,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二)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三)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四)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办理停学手续(停学原因一般为开办企业、公司和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开发等)。停学年限累计最长为二年。对我校教师在职就读满工作量的研究生和在我校大学科技园创业的研究生,停学年限累计可放宽至四年,若过期则以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五)休学、停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所属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