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提出请假的时间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之后两周内。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第1-2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没有注册、逾期两周以上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选课修读
第五条 学校自2010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办法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其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的课程学习。全日制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每学期应修读课程不少于15个学分(毕业班除外)。
第六条 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异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在国家或江苏省组织的有关统考中,成绩良好,可申请免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课程。
(二)学生申请免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课程开设当学期的第1-3周内,学生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学秘书审核后,学生将免修申请单送任课教师审核;
2.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学生将免修申请单送教务处审核;
3.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核,该课程成绩按折算后的成绩记载(详见《南京农业大学加强计算机类课程教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七条 缓考、补考与重修
(一)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病或其他由教务处认定的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二)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三)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补考后仍不合格,需要重修相应课程的,应按标准交纳重修学分学费。
实验、实践类课程及其他采用非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但允许学生免费重修一次相同课程。
通识教育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但允许学生免费重修一次相同课程。
每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学校统一安排上学期课程的补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2、缓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3、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必修课程;
4、旷考的必修课程;
5、经学校认定必须重修的其他课程。
(五)考核成绩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
(六)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应在规定时间办理重修手续,按标准交纳重修学分学费。未办理重修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能参加重修,擅自参加考试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八条 补修
(一)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教学秘书根据学校有关成绩认定原则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定该生应补修的课程;学生应在教学秘书指导下,制定分学期补修计划。
(二)每学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补修手续。
第九条 辅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择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细则》,收费标准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自学准考
(一)部分自学能力较强、平均学分绩点(GPA)≥3.2的学生,遇到上课时间相冲突的课程,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自学准考。自学准考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而进行自学,但应当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习并按时完成作业,课程学习结束时应当参加考核。
(二)学生在自学期间,应加强自我约束,自主学习,不得干扰或影响其它课程的教学。
(三)因考试不及格、旷考、严重违犯考核纪律或作弊等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自学准考。
第十一条 奖励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的研究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的,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期刊、报纸上发表论文等,经学校审核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奖励学分暂行规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可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应补考或重修。
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其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记入《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交卷按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学生因旷课太多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第十三条 考核的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具体内容参见《南京农业大学课程考核方式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网上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五条 体育课成绩应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可以参加由体育部单独安排的保健班学习,并严格按规定要求上课,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与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书面申请核查。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绩点制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Σ(课程学分×成绩绩点)/Σ课程学分
(二)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成 绩
绩 点
A
优秀
95
100-95
4.5
94-90
4.0
B
良好
85
89-85
3.5
84-80
3.0
C
中等
75
79-75
2.5
74-70
2.0
D
及格
65
69-65
1.5
64-60
1.0
E
不及格
<60
<60
0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归档。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必读课、选读课及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不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分为学习过程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
学习过程成绩档案记载的是学生的首次考试成绩或补考成绩、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分别加注补考、重修字样)及相应的GPA,其中经补考或不及格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成绩绩点统一按1.0计算。学习过程成绩档案用于学生评奖、评优、转专业、选拔排名、免试推荐研究生等。
毕业成绩档案记载的是学生修读的每一门课程的最高成绩及相应的GPA,该档案用于学位资格审核、就业、出国、存档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应遵守《南京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旷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规定》。
凡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计入GPA。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军训等),不得迟到早退。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定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应附其它有关证明。
(三)学生离宁(离校)驻外参加学习、军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学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行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如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大型文体活动等),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条和审批意见交所在学院存查,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公室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体育课每学期缺课时数1/4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能跟班学习,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本校或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使得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不能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审批。具体执行办法参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规定》。
对于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款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拟转入学院协商审核同意,学校审批。
学生转专业后,其培养方案和考核标准按转入的专业执行,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按《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在读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校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我校报请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核,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并转至转入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江苏省内的其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由转出学校与我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江苏省外的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由转出学校与我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转出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然后转出高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转至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办理转学手续,应由我校向江苏省教育厅报送下列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
2.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3.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简明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
4.教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表;
5.学生近期体格检查表;
6.拟转入学校的接收函(应注明当年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
7.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件;
8.因病要求转学的,应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
9.因特长要求转学的,应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
10.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应附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11月1日至次年元月15日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分别为六年和七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中断学业,可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或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应予休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医院诊断提出休学建议,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本人。对因伤、病须休学,但拒不接受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学年。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应征参军服役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变更。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休学的时间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第1-2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具体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到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休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及复学后有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的管理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出现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14个学分或累计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26个学分,由学校予以学业警告,期限一学年。
对学生予以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查,由学校发布学业警告决定文件。学生所在学院将学业警告决定、涵义和严重性当面告知学生本人,并由学生书面确认签收文件。学生拒不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同时将学业警告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条 缓退试读
(一)因学业警告期满仍未达到要求应予退学的学生,经学生个人申请、家长到校确认、学院审核、学校批准,给予一次“缓退试读”机会。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缓退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缓退试读的学生须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计划修读课程。
(四)缓退试读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予以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籍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学业警告期满仍未达到要求且申请缓退试读未获批准的;
(三)缓退试读期满的学生,一学期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仍≥14个学分,或累计必修课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仍≥26个学分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确认签收;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定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南京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结算办法详见《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符合《南京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执行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重修或补修相关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放日期填写。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重修和补修课程的,按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文件,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0级五年制本科生和2011级及之后入学的本科生。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