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全国项目办会同招募省项目办对高校项目办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高校项目办增加招募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招募高校及招募指标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增加研究生支教团高校的原则和程序
1.原则
申请开展研究生支教团工作的高校应为教育部确定的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资格的高校。
2.程序
具有推免工作资格的“211工程”高校及部属高校,须于每年5月底由学校团委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后向全国项目办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送所在省(区、市)项目办备案。具有推免工作资格的省属高校,由学校团委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后向所在省(区、市)项目办递交书面申请,省(区、市)项目办须商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新增高校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报全国项目办。全国项目办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确定当年研究生支教团新增招募高校。
第二十二条高校研究生支教团招募指标的调整
1.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可以申请增加招募指标。
(1)扎实做好本校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积极承担全团及各省(区、市)青年志愿者重大活动及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全团重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高校项目办须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本省(区、市)项目办提交增加招募指标的申请,省级项目办须于每年6月底汇总审核确认本省各高校申请情况并上报全国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研究生支教团规模及服务需求,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协商确定各高校招募指标。
2.出现以下情况的高校,全国项目办视情况减少招募指标直至取消招募高校资格。
(1)高校项目办在组建工作中未完成年度招募指标,全国项目办将根据未完成的指标数按每1人核减1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
(2)志愿者无故不参加服务省集中培训,不按时到达服务地和服务单位,不在教学一线岗位服务的,全国项目办将按每1人核减1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
(3)志愿者因升学、就业、出国、个人健康等主客观原因退出研究生支教团,高校项目办应及时向全国项目办报告,全国项目办按每退出1人核减1-2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高校隐瞒事实不报的,全国项目办按每退出1人核减3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视情节确定1-3年内是否增加该校招募指标。
(4)高校项目办违反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原则,将不具备条件的学生招入研究生支教团,或者思想教育、岗前培训、跟踪管理不到位,致使产生负面影响的。全国项目办将视情节按每退出1人核减5-10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直至暂停其研究生支教团招募资格1-3年。
(5)因高校项目办不作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拒不落实全国项目办整改要求等,在社会上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全国项目办将视情节暂停直至取消其研究生支教团招募资格。
第七章服务地与服务单位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支教团服务地在尊重各高校的长期对口援助关系基础上,须设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地域范围,即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区、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山西静乐、灵丘,江西共青城和河北阜平、张北以及国家规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
原则上7人以下高校应安排在一个服务地;8人以上(含8人)高校可设置第二个服务地;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的高校可根据实际设置第三个服务地(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不在服务地控制范围)。
各高校服务地原则上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新增服务地的,高校须在每年4月底前与服务省项目办协调、确定,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服务单位需设置在服务地县级以下中小学校,志愿者一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于将志愿者安排在非教学岗位的,全国项目办将要求整改直至取消该县研究生支教团服务地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高校项目办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研究生支教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增加招募高校和调整招募指标办法(暂行)》(全国项目办发【2012】24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团中央志工部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