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是什么  > 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

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以下简称“研究生支教团”)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每年在全国部分高校招募一定数量具备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中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开展为期一年的支教志愿服务,根据服务地团组织及基层团青工作需要可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开展力所能及的扶贫工作。

研究生支教团纳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基础教育专项统筹实施。培训派遣、日常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整体纳入西部计划管理服务体系,相关费用列入西部计划年度预算。

第一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以下简称“全国项目办”)会同团中央志工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负责研究生支教团的规划、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协商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研究生支教团招募高校项目办负责本校志愿者全过程管理实施工作。在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做好研究生支教团的招募选拔、预备期培训、集中派遣、表彰激励、跟踪培养等工作,确保志愿者在教学一线岗位服务,协助做好日常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积极推动校地合作。高校项目办设在校团委,并明确校团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担任项目办督导员,承担全过程协调、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四条招募高校所在地省级西部计划项目办(以下简称“招募省项目办”)或团委志愿者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招募高校做好培训派遣、总结及推荐纳入相应评选表彰、事迹宣传等工作,协调落实与本省(区、市)相关的政策与保障措施,重点做好新增支教团高校和增加现有支教团高校招募指标的审核推荐等工作。按照全国项目办要求做好招募高校体检经费发放、高校项目办年度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研究生支教团服务地所在省级西部计划项目办(以下简称“服务省项目办”)和所在县(市)级西部计划项目办(以下简称“服务县项目办”),按照西部计划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服务省项目办重点做好在本省服务志愿者的集中培训、总结及推荐纳入相应评选表彰、事迹宣传,指导协调服务县项目办做好派遣接收、日常管理等,负责本省服务地调整和变更的审核确认,做好服务岗位设置和志愿者到岗情况核查。

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单位应安排志愿者在教学一线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协调落实志愿者免费住宿等后勤保障,负责志愿者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共同做好志愿者安全健康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各级项目办应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加强团队建设,建立自我管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党团组织,明确服务队长,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学习、交流、参与社会服务等活动,不断强化志愿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第七条志愿者应按各级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按照培训工作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认真学习领会西部计划及研究生支教团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支教服务有关的纪律要求,掌握支教工作技能。

2.按时到服务地报到,自觉服从服务县项目办教学一线岗位安排,自觉遵守日常管理规定,对服务县、服务单位安排的非教学一线岗位应主动要求调换,对不予调换的应及时向本校项目办督导员汇报。

3.为人师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4.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服务学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休)假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招募选拔

第九条坚持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各招募高校要将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推免工作统一管理。招募期间,高校项目办应按推免工作相关规定公布研究生支教团应届本科毕业生招募名额和招募办法等事项,按照自愿报名、院系推荐、项目办审核、集中考核、统一体检(按当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项目实施)等程序择优选拔。选拔结果经本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按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名额和人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志愿者选拔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等文件规定,达到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至其他招生单位攻读研究生的,接收单位应为开展支教团工作的高校)。

2.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有奉献精神和志愿服务经历,身心健康,能胜任扶贫支教工作。

3.各招募高校应制定关于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排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志愿服务和学生干部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拔。

第十二条公示结束后,高校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与入选学生签订《招募协议书》,明确服务任务。同时按全国项目办工作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训派遣

第十三条研究生支教团组建后,高校项目办应及时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教学技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规章、日常管理制度、团学工作等方面的预备期培训和相关支教见习、实习活动。与服务地项目办联系落实本校志愿者参加服务省集中培训与派遣等事宜。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按时参加服务省项目办组织的西部计划暨研究生支教团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服务省、县项目办的协调安排准时去服务地报到。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享受西部计划服务期1年的政策。志愿者退出研究生支教团的,或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由高校项目办负责协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高校项目办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推荐免试研究生规定为入选志愿者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间,应届本科毕业生保留1年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五章考核培养

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期满,统一填写《西部计划(研究生支教团)服务鉴定表》,由服务县项目办会同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志愿者服务鉴定表和服务证书上盖章确认。鉴定表由高校服务队队长统一带回学校,并由高校项目办负责协调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全国项目办专门印发研究生支教团服务证书,由高校项目办发放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第十八条服务省和招募省项目办、服务县和高校项目办应建立和不断完善研究生支教团考核评价、激励表彰、宣传推介等机制,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优秀志愿者的典型事迹,积极推荐参评各类相关表彰活动和项目。

第十九条各高校项目办应积极探索服务期满志愿者后续培养工作。以志愿者完成支教任务回校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为重点时段,结合志愿者个人实际,延长跟踪时间,通过建立支教团联谊会、支教团人才库和网络交流平台等,加强对历届志愿者的跟踪培养与吸引凝聚。将服务期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纳入本校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担任辅导员和参加各级有关部门、团委组织开展的挂职、借调、出访、交流、进修、学习等活动。

第二十条全国项目办会同招募省项目办对高校项目办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高校项目办增加招募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招募高校及招募指标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增加研究生支教团高校的原则和程序

1.原则

申请开展研究生支教团工作的高校应为教育部确定的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资格的高校。

2.程序

具有推免工作资格的“211工程”高校及部属高校,须于每年5月底由学校团委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后向全国项目办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送所在省(区、市)项目办备案。具有推免工作资格的省属高校,由学校团委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后向所在省(区、市)项目办递交书面申请,省(区、市)项目办须商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新增高校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报全国项目办。全国项目办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确定当年研究生支教团新增招募高校。

第二十二条高校研究生支教团招募指标的调整

1.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可以申请增加招募指标。

(1)扎实做好本校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积极承担全团及各省(区、市)青年志愿者重大活动及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

(3)在推进全团重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高校项目办须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本省(区、市)项目办提交增加招募指标的申请,省级项目办须于每年6月底汇总审核确认本省各高校申请情况并上报全国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研究生支教团规模及服务需求,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协商确定各高校招募指标。

2.出现以下情况的高校,全国项目办视情况减少招募指标直至取消招募高校资格。

(1)高校项目办在组建工作中未完成年度招募指标,全国项目办将根据未完成的指标数按每1人核减1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

(2)志愿者无故不参加服务省集中培训,不按时到达服务地和服务单位,不在教学一线岗位服务的,全国项目办将按每1人核减1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

(3)志愿者因升学、就业、出国、个人健康等主客观原因退出研究生支教团,高校项目办应及时向全国项目办报告,全国项目办按每退出1人核减1-2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高校隐瞒事实不报的,全国项目办按每退出1人核减3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视情节确定1-3年内是否增加该校招募指标。

(4)高校项目办违反研究生支教团招募原则,将不具备条件的学生招入研究生支教团,或者思想教育、岗前培训、跟踪管理不到位,致使产生负面影响的。全国项目办将视情节按每退出1人核减5-10个该校下一年度招募指标,直至暂停其研究生支教团招募资格1-3年。

(5)因高校项目办不作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拒不落实全国项目办整改要求等,在社会上造成巨大负面影响的,全国项目办将视情节暂停直至取消其研究生支教团招募资格。

第七章服务地与服务单位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支教团服务地在尊重各高校的长期对口援助关系基础上,须设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地域范围,即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区、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山西静乐、灵丘,江西共青城和河北阜平、张北以及国家规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

原则上7人以下高校应安排在一个服务地;8人以上(含8人)高校可设置第二个服务地;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的高校可根据实际设置第三个服务地(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不在服务地控制范围)。

各高校服务地原则上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新增服务地的,高校须在每年4月底前与服务省项目办协调、确定,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服务单位需设置在服务地县级以下中小学校,志愿者一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于将志愿者安排在非教学岗位的,全国项目办将要求整改直至取消该县研究生支教团服务地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高校项目办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研究生支教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增加招募高校和调整招募指标办法(暂行)》(全国项目办发【2012】24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团中央志工部负责解释、修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