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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与工作规范

 

(同济研〔2020〕53号)(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作用,明确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与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其设置必须与学科专业发展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等各个环节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四条  学校评聘副高或以上职称的教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学校评聘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教师(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或以上职称)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所辖学科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及招生名额分配管理办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并根据教师的教书育人情况、学术水平与成果、科研课题经费与贡献、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与质量等进行考评,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招生导师资格名单。列入招生名单的研究生导师,应是退休前能够完成学制内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确定并对外公布招生导师名单。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导师可以跨学科专业招生,列入跨学科专业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名单须经招生学科专业所在学科专业委员会(指学科委员会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培养单位(部、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制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检查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对研究生导师的教书育人情况、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考核评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导师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给予停止招生及相应处罚;对于不能满足研究生资助经费的研究生导师,暂停列入招生导师名单。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单位应每年召开研究生导师工作交流会议,分享指导经验,对新任招生导师进行岗前指导;作为招生资格必备条件之一,研究生导师应参加导师培训与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掌握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资助、学籍管理等政策和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持续进行前沿性研究,指导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参与导师组、学科专业委员会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工作,把好入口关,挑选合格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参与导师组、学科专业委员会等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个性化学习和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

第十四条研究生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研究生交流与沟通。

第十五条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研究过程实施、论文写作计划等;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研究生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进展情况及质量,对学位论文是否合格给予评价;研究生导师认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应组织学位论文的预审、评阅和答辩等工作。

对于研究生导师认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如被上级部门抽查并经同行专家评议为存在问题论文并经认定,研究生导师承担被认定为指导水平和指导能力不足的责任。

第十六条研究生导师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对研究生科学研究、科学伦理、学术论文写作过程及学术论文发表等进行示范和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杜绝学术抄袭、剽窃、篡改、编造等不端行为;研究生导师应与研究生建立学术规范约定,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认真处理。

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要教育引导研究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研究生导师要引导研究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八条研究生导师要主动了解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积极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配合做好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定期与本单位分管领导、辅导员和班主任沟通和反映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情况,对研究生在日常学习、科研、生活中遇到的思想困惑和现实困难主动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要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鼓励其为祖国建设做出贡献,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推荐和帮助。

第四章 岗位纪律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强化安全教育,与研究生建立定期见面和谈心交流制度,一般每周至少一次;研究生导师应定期与在外学习、实践或交流的研究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在外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离校(包含因公出差或出国、因私出国或休假等),须认真安排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1)离校1—3个月,须明确导师与研究生沟通方式和次数等内容,并经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报研究生院备案。

(2)离校3—6个月,须安排副指导教师、导师组或责任导师指导研究生,经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报研究生院备案。

(3)离校超过6个月,须更换研究生导师或安排导师组或责任导师指导研究生,经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应参与其指导研究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应尊重研究生的人格。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导师不能与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建立恋爱关系。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导师不得安排研究生在本人的公司实习。

第五章 岗位权利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导师可参与研究生教育经验总结和改革,就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助研岗位、助教岗位申请,参加校级、市级、全国等各类奖项的评选等,具有建议和推荐权。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出现旷课、课程学习不合格、无故不完成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患病无法坚持学习、学术不端等情况,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提前毕业、中期(综合)考核未通过、延期毕业等与学籍有关事宜,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有权根据学校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不合格论文或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三十条一定情况下,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学科专业委员会、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因身体、调离、辞职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应及时向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更换导师。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三十二条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支撑条件、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教书育人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培养单位与学科专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规律,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招生、招生数额倾斜、优秀导师评选、绩效奖励等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能完成导师任务、违反学术规范、师德师风失范,或有不当行为、严重问题及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研究生导师暂停或停止其招生:

(1)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对我校授予学位后论文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视情况限招或暂停其招生1至3年;5年内再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存在“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或停止其招生。

(2)指导教师本人或与指导研究生联署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违规并经学校认定,视情况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或停止其招生。

(3)指导教师本人或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行为不当,受到投诉、举报或行政处分等并经学校认定,依据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职责与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与工作规范》(同济研〔2017〕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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