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条件  >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每学年评定一次,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中国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学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分为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比例和标准为: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20%

50%

30%

博士生标准

15000元/人/年

10000元/人/年

6000元/人/年

硕士生标准

12000元/人/年

8000元/人/年

5000元/人/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六条  由于生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应予退学的学生,不能参与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选,若已发放者需返还当年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开学1个月(含)内退学者,返还100%奖学金;开学1个月至6个月(含)退学者,返还50%奖学金;开学6个月后退学者,不返还奖学金)。

第七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察学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背景、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潜在科研素质,同时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因素。参加统考学生分学科按研究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排名。获得新生入学成绩优异奖和推荐免试的学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的学生博士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进入“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博士生入选当年原则上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入选之后的年度,依据进展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进展检查为优秀的,则当年继续享受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包括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和社会活动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中期考核情况进行评定。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如存在违反《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奖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者,当年学业奖学金降级发放(三等奖学金减半发放)。若已经发放,则在下一年进行停发或降级发放。第三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视具体情况,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组织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各研究所应依托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吸收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参加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3、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新生在每年研究生复试时,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生版)》(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新生版)》),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新生版)》和相关材料(本科或研究生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报送至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

二、三年级学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二、三年级版)》(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二、三年级版)》),经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后,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审批表(二、三年级版)》和相关材料(成绩单、已发表文章、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报送至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6月15日期间取得。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初审

各研究所组织召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研究所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中填写评审情况和单位意见。

新生的材料在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新生录取名单时,一并将《审批表(新生版)》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二、三年级学生的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批表(二、三年级版)》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复审

研究生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所在研究所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

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印发获奖名单公文,将获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和学生,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审批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其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学业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学业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