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2446发布时间:2010-09-01 00:00:00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9]20号和教财厅[2010]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发放管理规定。 一. 发放对象及年限 1. 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3-4年)。 2. 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 3. 少数民族骨干培养计划定向非在职研究生(博士生3-4年,硕士生3年)。 二. 发放标准 1. 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础学业奖学金100%,每生每月1000元。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约30%,分两等,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新生相辉奖18000元、优秀奖5000元)。 2. 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面约70%,按学年动态评审。 3. 少数民族骨干培养计划定向非在职研究生:同非定向研究生。 三. 发放方式 1. 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生基础学业奖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优秀学业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2. 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相当于10个月。 四. 关于停发、补发的若干规定 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发放。如有学籍异动,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保留入学资格、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或休学者,自学籍异动开始的当月开始停发学业奖学金。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后,自恢复学籍的当月开始发放至正常毕业。 2. 提前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者,自学籍异动开始的当月开始停发学业奖学金。 3. 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者,自转博当月开始享受博士生待遇,停发硕士生津贴。 4. 博转硕者,自转硕当月开始享受硕士生待遇,停发博士生津贴。 5. 延迟毕业者,学业奖学金停发。 6.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停发学业奖学金。留校察看期结束,继续发放至该生正常毕业。 五. 其他 1. 非定向研究生同时享受上海市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每生每月41.5元,停发、补发规定同第四条。 2. 提前攻博生与秋季入学博士生一起参评优秀学业奖学金。 六.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