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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24年1月17日    

 

 

 

 

 

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286号)和《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研字〔2014〕12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年级设置等次和标准如下:

1.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

类别

年级

等级

比例

标准

(万元)

硕士

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X%

1.2

二等

(100-X)%

0.8

二三年级

一等

20%

1.2

二等

50%

0.8

三等

30%

0.4

博士

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X%

1.8

二等

(100-X)%

1.2

二三年级

一等

20%

1.8

二等

50%

1.2

三等

30%

0.6

2.非临床(口腔)专业研究生

类别

年级

等级

比例

标准

(万元)

硕士

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X%

1.2

二等

(100-X)%

0.8

二三年级

一等

20%

1.2

二等

50%

0.8

三等

30%

0.4

博士

研究生

一年级

一等

X%

1.8

二等

(100-X)%

1.2

二三年级

一等

50%

1.8

二等

50%

1.2

备注:1.硕士研究生:“X”指推免生、临床医学(“5+3”一体化)和符合特定条件的研究生,其中临床医学(“5+3”一体化)研究生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按本科阶段考试课程的首考成绩计算平均绩点排序,取所在专业的前30%。符合本备注4条件可申请进入“X”。

2.博士研究生:“X”指硕博连读生和符合特定条件的研究生。符合本备注4条件可申请进入“X”。

3.二、三年级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共同一作应排名第一)发表文章并被SCI收录,单篇文章影响因子≥5.0或JCR分区1区; 或被SSCI收录,JCR分区2区及以上,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为“安徽医科大学”;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且“安徽医科大学”为第一发明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可优先考虑为一等奖。

4.主持并在研以安徽医科大学作为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面上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一般基金)直接进入一等奖,同一基金仅可使用一次。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创新精神;

(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具有社会责任感;

(六)符合学校规定的关于研究生评奖评优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办法和方案的制定、评审工作的实施、申诉受理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以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和培养单位依条件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根据一年级研究生的考生类别和二三年级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及相关条件,科研业绩突出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等)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后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培养单位在确定名单时,应综合考虑研究生培养类型、学历层次、年级高低和学科差异等因素。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确定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的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单位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并报校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秋季及以后评选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6月修订)》(校研字〔2020〕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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