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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于 2023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被判定为重大隐患。

但还是有部分企业、员工抱着侥幸心理,对相关规定置之不理……

特此,我们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提醒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迅速自查自纠,深入查找隐患,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16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泰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阳西县某公司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广东泰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刘某某正在离地面垂直距离约7.5米屋顶进行高处作业。经调查发现,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广东泰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侥幸心理,对有关规定置之不理。上述案例中,由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学好《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切实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下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严厉处罚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行为。 END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别提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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