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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温州商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1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流程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教务部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延期入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全日制新生请假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学术事务部审核,非全日制新生请假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录取信息复查,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学籍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离校治疗,或者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取消学籍。

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注册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

逾期不注册,也不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

(四)届满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未交学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以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初(九月份)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延长毕业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三章  学制与学业

第一节  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专科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升本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申请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

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除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必须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外,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兴趣和专业发展目标等自主选择课程开展学习并参与考核。

 

第十六条 选课

(一)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指导性修读计划,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性修读计划及学业导师的指导意见进行选课。

(二)学生每学期完成注册手续后,其选课方为有效;未选课或选课无效者参加课程学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亦无学习记录。

(三)选课时间为每学期期中至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具体以每学期教务部的通知为准。

(四)学生选课前,应仔细阅读“温州商学院教务系统选课说明”,并根据提示进行选课。

(五)学生在同一学期不得重复选修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对已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相应的教学活动。

(六)因故未选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两周内提交选课申请,由开课学院视教学资源容量情况予以处理。逾期不予受理。

(七)学生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总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八)上个学期平均绩点达到4.0及以上的学生,或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本学期其选课总量可以适当放宽。

(九)学生选课必须由本人完成,委托他人选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未经授权和许可非法获取他人选课数据,或对他人的选课数据进行修改、添加、删除的,均属于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行为,根据《温州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将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十一)选择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人数超过课程上限时,学校有权决定入选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退课

(一)选课之后原则上不允许退课,如有特殊情况,在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向所在学生学院提出退课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提交到学校教务部。

(二)学期中退课的学生不能补选其它课程。

(三)对于有明确说明不允许在学期中退课的课程,学校不接受学生的退课申请。

第十八条  免听课程

(一)学生对已修课程进行重修时,如遇到部分重修课程与现有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学院审核同意后,可申请部分重修课程免听。如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申请免听课程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获准免听课程者,除任课教师同意免听的部分外,学生应按照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参加包括平时作业、小测验、考试、实验实训、课程论文等相关教学活动。

(三)免听课程学分不计入本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总量,但一学期免听课程总数不得超过两门。

(四)免听课程选课同样在教务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学生免听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未参加考试的,成绩记载为不合格。

(五)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六)学生免听的课程,不予减免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完成学习任务、提交课程作业,无法按时参加或完成的,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或说明情况,并获得同意。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课程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视为该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选择一门体育运动课程。因某些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运动课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请改选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之外,还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或者不能完成相应任务的,将影响其毕业综合鉴定、评语及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表彰、奖励、纪律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确定。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按实际成绩记载;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通过制,五级制按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通过制按成绩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教学开始前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课程考核应做到成绩为优秀和良好(80分及以上)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门课程学生总人数的35%。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构成。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课堂表现、课程作业、实验实习、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评定,突出过程性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取得的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换算的绩点和学分数乘积之和除以所选修课程学分总数,是其取得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

社会实践和通过制考核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60-100分

60分以下

学分绩点

绩点=分数/10-5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学分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时间另行安排,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违纪或舞弊,或者不履行缓考手续擅自缺考,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提供补考机会(专升本另行规定),学生可以选择重修该门课程或者选修其他课程。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校外课程包括校外实践、游学学习、合作院校课程、网络课程和国家承认的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或者开除学籍中断学业,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注销学籍以后,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对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全程监控。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转学申请审批和转学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  转学流程

(一)转出流程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出手续:

1. 学生本人在学期期末提出转学申请,上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事务部(学生处)、教务部(教务处)等部门依次审批。

2. 申请转出我校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温州商学院转学申请表(一式3份);

(2)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3)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含录取分数)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教务部(教务处)印章;

(5)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生事务部(学生处)印章;

(6)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如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家庭特殊困难证明等,由学校学生事务部(学生处)核实。

(二)转入流程

拟转入我校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学校定于学期开学初办理学生转入就读事宜。在接到转出学校转学函件后,我校即启动学生转入的审批工作,对照本院教学条件及培养要求,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学校转学函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2)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含录取分数)并加盖转出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

(3)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处印章;

(5)转学理由及证明材料;

(6)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具体转学手续以浙江省教育厅最新转学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转学审批和信息公示

(一)对申请转出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需仔细核实转学条件与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依次交学生事务部、教务部复审。

(二)对申请转入的学生,教务部根据当年高考情况、当前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我校拟转入专业资格。若情况属实,教务部将相关材料报拟接收学院,接收学院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生的转入申请,若学生转学前具有心理相关疾病,则需出具三甲以上医院近一周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由心理中心面谈后方可转入,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书面(签字盖章)报教务部。

(三)教务部将所有转入、转出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教务部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专业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将终止转学审批流程。

(四)公示无异议后,教务部正式行文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入学生方可在我校办理就读手续。对于转出的学生,教务部负责将该生的相关材料及我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教务部出具)寄送至拟转入学校。若为跨省转出,我校将相关材料寄送至转入学校的同时,发文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公布备案结果后,转出学生方可在我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转入学生的后续管理

(一)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全部考核合格,方可毕业。本科层次学生达到我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授位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生所在学院应对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定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及转换,多余学分可以冲抵相应的选修课,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送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相关要求

(一)学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

(二)经学校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备案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转入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学校将随即终止转学手续办理程序,并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但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有其他相应证明;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生符合转专业申请情形的,在教学资源满足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转入其申请的专业学习,具体条件和要求根据教学资源条件、学生规模、录取分数或在校学习情况等因素另行规定;单考单招录取的学生仅限在招生类别内申请转专业;艺术类学生仅限在同一专业类内转专业;专科学生原则上仅限高分转入低分录取专业,经测试合格者可不受限制。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全日制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非全日制本科生入学后不满一年的;

(二)招生时不同批次录取或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以及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未参加统一高考招收的学生(如专升本);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

(五)从其他学校转入本校的;

(六)本科三年级(含)、专科二年级(含)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八)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九)应予办理退学的;

(十)非全日制高中起点升本科学生入学后学习超过三年的。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一)每学期末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温州商学院转专业申请表》,附上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再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转入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交教务部审批。

(三)教务部在每学期开学前公布转专业审批结果。

(四)招生时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工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方可毕业,本科学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转入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完成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的;

(三)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

(四)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次可以休学一学年,可连续休学或多次休学,但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现学生有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通知学生休学。

学生应当在学校同意休学或者收到学校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学习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待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限届满后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学生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由心理中心面谈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九条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应当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时长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学校指定的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赴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复学,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注册。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书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业预警

第五十六条  学业预警制是指对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的学生给予及时学业预警提示,并做出相应学籍处理的制度。学业预警提示及相关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降级、退学警告直至退学。

第五十七条  学业预警制相关规定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总数达到或超过8学分、平均绩点不满1.5的,学校予以学业警示;累计二次受到警示的,转为试读生;连续三次受到警示的,劝其退学。

第五十八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可按课程修读的有关要求参加重修,成绩合格的,学业预警时不纳入不及格必修课程的统计范围。学业预警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三周。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第三周,各学院组织进行学业预警审查工作,将应予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十条  学业警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部在每学期第四周将学业警告通知书下发各学院;

(二)各学院必须将学业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家长以及通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

(三)各学院在送达学业警告通知书时,须留有相应的通知书存根。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一节 毕业资格审核

第六十一条  审核时间

教务部于每年3月底启动毕业资格审查工作,5月底结束毕业资格审查,并将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核准。

第六十二条  审核内容

毕业资格审核是对所有在籍的毕业生的思想品德、学业完成程度、体质测试、学年学期注册情况、本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水平等多方面的全面审核。

具体审核权限与审核内容如下:

(一)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学籍,是否完成每学期电子注册,是否按时报到,有无拖欠学费等情况;

(二)各学院负责所属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生活、思想品德、体质测试等多方面的审核,确定是否合格;

(三)教务部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是否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及成绩是否达到合格进行审核。

第六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教务部将预审情况下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对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及思想品德、学业水平等情况进行初审;

(二)各学院将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反映给学术事务部,教务部汇总处理问题,并形成初审结果;

(三)教务部将初审结果发给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与学生进行毕业前的最后一次确认;

(四)各学院将核准的毕业信息反馈给教务部,并上报毕业学生名单;

(五)教务部汇总毕业学生名单,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审核结论

毕业审核结论分为:毕业、结业、肄业。学校根据审核情况对应届毕业生做出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结论。具体情况如下:

(一)凡符合毕业资格审核内容的全部要求,各方面均合格者,学校对其做出准予毕业的结论;

(二)凡按学校的要求修满四年课时,基本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其通过课程在总学分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的,学校对其做出结业的结论;

(三)课程学分已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但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学校对其做出结业的结论;

(四)对所有在校学满一年的有学籍记载的学生,未修满四年课时且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不符合毕业或结业的相应要求,学校对其做出肄业的结论。

第二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最低要求,可以申请毕业,教务部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交满标准学习年限的学费,才能准予毕业。

第六十七条 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退学,未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毕业或者结业的,不予受理:

(一)休学期间的;

(二)保留学籍的;

(三)学费尚未缴清的;

(四)被采取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本条第四款规定情形,并且学习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毕业或者结业。

第七十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后,应当按期办结离校手续。

第七十一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三个月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返校参加重修相关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并撤销其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无效。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取消学籍决定、纪律处分决定、退学决定、撤销毕业证书决定、撤销结业证书决定、撤销肄业证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温州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注销温州商学院学籍:

(一)毕业;

(二)结业;

(三)转学;

(四)退学;

(五)取消学籍;

(六)开除学籍;

(七)死亡。

学生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签发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注销学籍;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签发的接收函注销学籍;有本条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效退学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书注销学籍;有本条第七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学籍。

第七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注销学籍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与定向招生、培养、就业和委托培养单位订立的协议同本规定有不同约定的,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商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温州商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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