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和组织建设,维护研究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研〔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研究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新生入学
凡研究院录取的新生,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时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向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书面请假,且应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新生报到前两周持《厦门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研究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批准。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其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注册学籍的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研究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向研究院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按时注册
研究生每学年注册两次。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由学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研究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已完成课程学习的延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也须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研究进展情况。研究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条 因病或因事请假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患急病、患大病或突遇意外伤残、或因其他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将对其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按学校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研究生请假(含病假),应填写《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请假单》(一式两份)。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导师批准后报教学秘书、辅导员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导师批准后报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批,教学秘书、辅导员备案;请假期间有课程的务必先经过相关任课教师同意。病请假时间超过3天以上者,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请假的,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5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因公请假
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需要,须外出进行科研活动或课程学习的,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外出调研学习申请单》,由导师批准后报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批,交由教学秘书、辅导员备案。外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
第五条 及时销假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研究院找教学秘书、辅导员销假,如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其他
(一)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赴港澳台,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遇到特殊情况、紧急情况,确实无法事前提供请假单的,应由学生向导师请假获准后,发送电子邮件报院领导批准,回校后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并补送请假单。
(三)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处理。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本细则由教育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七)自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研究生请假制度实施细则》(2014年)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