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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深圳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以下简称本总则)。

一、培养目标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品德良好,身心健康,学风严谨,团结合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具有中外互译、撰写外文论文摘要和一定的听说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培养方向(二级学科)

(一)培养方向应属于本学科专业领域,能够体现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能够充分反映该学科点的内涵和发展趋势。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具有前沿性、先进性和前瞻性。培养方向的增减应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每个培养方向应有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内容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内容的变动和增减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跨一级学科招生。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由各学位点在专业培养方案中根据专业情况在两年、两年半和三年3种学制中自主选择。研究生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位论文,修满学分,按期毕业。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两年半和三年学制的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但其在学年限不得低于2年。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与学位(毕业)论文的时间比例一般为1:1。

四、培养方式

(一)实行导师负责制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

(二)研究生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学习任务,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工作,完成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参照《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规定》执行。

(四)跨学科、专业或以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应补修本学科、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由导师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予以确定。

五、培养方案

各学科以本总则为依据制定本学科培养方案。已获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应按一级学科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制定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申请条件,并纳入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培养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如确需临时修订的,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经充分讨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六、个人培养计划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在研究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各学科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经学院审定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一学期结束前共同拟订并提交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符合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并根据研究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纸质文档由学院保存,电子文档上传至研究生管理部门。

七、课程设置、学分与其他培养环节

课程学习是硕士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专业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重视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设置课程与学分,注重增加课程学习的挑战性,引导研究生关注学科方向的前沿问题,注重国际交流合作,有利于研究生形成深度钻研、自觉自主的学习习惯,为能力培养与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课程与学分

课程类型统一划分为公共必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及公共选修四类。研究生院负责公共必修(政治、英语等)、公共选修的开设和教学管理,学院负责专业必修、专业选修的开设和教学管理。一级学科要求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即必修课程统一,选修课程根据二级学科的要求在一级学科设定的选修课范畴内选修。没有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设置课程。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应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确定具体方式,分为“讲授”、“研讨”、“自学”和“实验”四种,在培养方案中应标明每门课程的主要授课方式。

课程总学分要求介于24至30学分之间(含24学分)。

1.公共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6学分

(1)政治理论课:3学分

A.必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B.二选一: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2)基础外语:3学分

2.专业必修课:约10学分

(1)专业英语:1学分

(2)其它专业必修课,如基础理论、实验课、方法课、实践课等。

3.专业选修课:约10学分

根据专业研究方向需要或为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专业、跨专业课程。

4.公共选修课:学分不定,一般为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课程教育改革的需要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方法类课程。

(二)其他培养环节

1.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筛选、教学或社会实践、论文中期检查等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培养方案中做出具体规定,以切实保证培养质量。中期筛选和论文中期检查不通过者不能申请答辩。从2016级起,学校不再统一设文献阅读、学术讲座两个必修环节,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2.补修课程:补修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通过相应考核,记入考核成绩,但不记学分。

(三)学分的计算方法

1.除公共必修课外,课程学分原则上按每周课内学时数计算;

2.对教学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其学分按学期课内总学时数除以20计算;

3.实验课的学分,以每周实验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4.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已经掌握了个人培养计划中的相关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院、校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门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或在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通过考试可获得学分。

八、考核方式

(一)课程学习和各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必修环节和补修课程进行考查外,其他课程一律进行考试。

(三)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考查科目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制评定。

(四)考试课程成绩要求60分以上(含60分)可获得学分,考查课程通过者可获得学分。必修课程(含公共必修与专业必修)各科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申请学位。

(五)考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或课程论文等方式,如采用其它方式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考核记录。

(六)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按通过、不通过记录。

九、学位论文

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可进入学位(毕业)论文阶段。进入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的研究生首先进行开题,撰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文献阅读,学位论文选题、科研调查、研究方法、实验手段、理论分析、论文工作计划等。开题报告向研究生指导小组提交,经学院批准,由各培养单位存档。凡首次开题未通过者,应于一个月内重新选题并再次组织开题,仍未通过者应终止学习,按退学处理。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撰写要求详见《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细则》。有关学位(毕业)论文的学术规范问题由研究生本人承诺,导师负责。

十、毕业与学位申请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根据《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申请学位。

本总则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总则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总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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