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4年度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年龄如何界定?
答:本次招考的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月,即: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是指1988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间出生;40周岁、30周岁、25周岁以下,分别是指1983年1月、1993年1月、1998年1月以后出生。
2.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3.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4.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5.对学历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答:在境内就读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当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以其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报考;其他报考者应当在报名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我省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大专、本科文化程度报考。报考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等职位的,学历学位条件还须相应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规定。
6.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不得报考,也不得以之前获得的学历报考。
7.在国(境)外留学的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答: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的职位,须在面试确认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认证相关事项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
报名时正在国(境)外就读的人员不得报考,也不得以之前获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8.对“限主修专业报考”如何理解?可否以辅修、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答:对“限主修专业报考”的职位,只能以主修专业报考,不能以辅修、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对未限主修专业报考的职位,如果以辅修、第二学位等形式学习过职位要求的专业课程,并能够提交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单位)同意,也可报考相应职位,具体由相关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单位)把握并解释。
9.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执行,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月。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10.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答:在省辖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1.我省招募的参加“政府购岗”计划指的是什么?
答:我省招募的参加“政府购岗”计划指的是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通过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公开招募,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我省“政府购岗”计划自2016年至2018年共实施三年,政府购岗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发放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基层服务证书。
1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答:不计入服务年限。
1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未满服务期的,是否可以报考?
答:不能报考定向招考职位。如征得服务单位同意,可报考其他职位,面试确认时,应提供服务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14.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的职位吗?
答:报名前已履行接收、审批程序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15.报考者参加本次招考被列为面试确认人选后的各环节,如出现被其他机关(单位)录用、事业单位聘用、考上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如实向相关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招录机关(单位)报告。
1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被取消录用的,能否报考?
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被取消录用的,报考我省公务员会影响其考察结果。
二、关于报名
17.如何合理安排网上报名时间?
答: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9:00至1月24日17:00。根据往年情况,报名后期尤其是最后一天,报名人员过于集中,可能会造成服务器拥堵,建议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名。
18.如何选择考点城市?
答:为方便考生,本次考试在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均设置考点,可按方便、就近原则自行选择1个考点城市。因每个考点城市有最大考试承载量限制,建议尽早报名,避免心仪考点城市已被选满、无法选择。
19.如何了解报考人数较多和较少的职位情况?
答:报名期间,通过河南人事考试网适时公布报考人数较多和较少的职位情况,供报考者参考、理性报考。
20.如何区分不同类别职位?
答:本次招考职位有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职位、县级以下机关(单位)职位、公安机关职位等三类,通过职位代码最后一位(即职位类别识别码)可辨别,其中:“1”为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职位,“2”为县级以下机关(单位)职位,“3”为公安机关职位。
三、关于体检(体能测评)与考察
21.错过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能不能补测?
答:不能。未按要求参加体检、体能测评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22.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3.对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答: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同时由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违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其5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24.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供虚假报名申请材料或虚假填写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5.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26.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27.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28.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9.报考者在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0.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
31.在本次招录工作主要通过何种方式通知报考者相关事宜?
答:本次招录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和事项主要通过河南人事考试网、各省辖市和省直招录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专用网站发布,报考者应予以关注,避免错过重要信息和事项。建议报考者采取输入网址的方式登录,尽量不使用搜索引擎查找网站,更不要点击未经证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