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基〔2019〕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2016年8月,我厅印发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冀教基〔2016〕31号),根据《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发〔2019〕2号)有关精神,我们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30日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要求,结合《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发〔2019〕2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重要意义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对普通高中学校和区域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做出科学评价,促进教育质量提升;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国家规定的每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创造条件为每个学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