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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办法(2021 年 10 月 11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 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 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论文送审形式

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送审形式分为双盲送审、实名送审和会 评送审三种。

(一) 双盲送审

双盲送审指在学位论文送审及评审过程中隐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审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审阅方法。

提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事先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可能泄露申请人与指导教师信息的内容。

(二) 实名送审

实名送审指由学科、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每批次送审的 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确定 1 名专家或专家组进行评审的审阅方法, 送审由二级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报研究生院备案。评审结果可追溯, 确保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负责。

博士研究生的实名送审需在双盲送审前完成。研究生可根据 实名送审专家评阅意见进行修改, 经实名评审专家审核后进行双盲送审。

(三) 会评送审

会评送审指采用会议形式, 集中讨论评议论文的一种论文送审方式。

二级培养单位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会评,需在送审前将会评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实行。

第三条 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建立同步抽检制度,抽检结果的处理参照《江苏大学对抽检有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 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送审过程及实施

第四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 1 份“实名送审”与  3 份“双盲送审”相结合的制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 2 份 “双盲送审”制度, 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实行 1 份“会评送 审”与 1 份“双盲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中,“实名送审”由二级 培养单位实施,“双盲送审”由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 送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 2 份意见, 首次送审由二级培养 单位通过第三方平台送审。

第六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出现异议, 导师可在学位论文提交“双盲送审”时提出论文评 审需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 2 所院校或 3 名专家,研究生院(或二级培养单位) 在送审论文时将对相关院校或者专家 予以回避。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为 45 天,硕士学位论 文评审时间一般为 30 天。研究生院及二级培养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论文评审进度,及时反馈论文评审结果。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

第八条 评审意见的处理:

(一) 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 按《江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相关规定处 理。

(二) 学位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 一律按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评审人对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处理(每次论文 不同意答辩计入“论文送审异常”1 次)。

(三) 对于首次送审的学位论文,若评审专家意见有 1 份为 不同意答辩,即认为学位论文需修改后再送审。该学位论文可按 如下三种选择处理:

1.按照专家要求修改后(硕士 1-3 个月、博士 3-6 个月), 送原评审专家再次评审;

2.重新进行一定时间的论文研究工作(硕士研究生 6 个月、 博士研究生 1 年以上), 再经个人申请,二级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同意, 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可重新提交送审;

3.对于首次评审意见不同意答辩,如果研究生导师认为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审有失公正的,导师可在收到评审结果 10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再送 2 名校外专家进行复议。如果 2 份复议意见均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 辩, 则论文通过评审, 可组织答辩, 论文不计入送审异常情况; 如果 2 份复议意见中, 出现 1 份复议意见认为论文不同意答辩,则需重新进行论文研究工作, 一年后重新提交送审, 再计入“论 文送审异常情况”1 次。

(四) 对于首次送审的学位论文, 若评审专家意见有 2 份及 以上不同意答辩, 需重新进行论文研究工作, 一年后重新提交送 审。

(五) 如经第二次送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仍出现专家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答辩”,不允许提出复议, 需重新进行论文研究工作, 推迟一年重新提交送审。

(六) 重新组织的“双盲”送审结果累计达到博士 3 篇次、硕士 2 篇次“论文送审异常”情况时,将终止该研究生的学位申 请。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再次进行送审仅限于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条 学位论文送审意见返回后, 需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一) 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需在答辩前,针对所有的评审意见,撰写详细的 修改说明, 并提交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有学术观点不同或 者不同意见的需写明理由,由导师确认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修改说明同时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核。

(二) 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需在答辩前, 针对所有的评审意见, 撰写详细的修改说明, 并提交二级培养单位。有学术观点不同或者不同意见的需写明理由,由导师确认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修改说明同时提交答辩委员会审核。

                              第五章 评审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出现同一年两篇次、连续两年各有一篇次或者累计三次“论文送审异常”, 则按《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 范》规定,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停招处理。同时,对该学科给出警告, 减少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或增量计划。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及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费用均从导师指导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 规定。各二级培养单位自行制订的规定,须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 在本二级培养单位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自 2021 年 10 月 15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江大校〔2017〕193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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