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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范围为: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二章  等级、比例和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为:

年级

等级

比例

学业奖学金(元/年)

一年级博士

研究生

一等

50%

16000

二等

50%

10000

其它年级博士

研究生

一等

30%

18000

二等

50%

12000

三等

20%

8000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和标准为:

年级

等级

比例

学业奖学金(元/年)

一年级硕士

研究生

一等

50%

8000

二等

30%

6000

三等

20%

2000

其它年级硕士

研究生(学制为2.5的第三年减半)

一等

20%

10000

二等

30%

8000

三等

30%

60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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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次(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者;

4.休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学期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教学领导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监督奖助工作的开展,审定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学业奖学金名单。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组织,包括制定工作实施计划、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研究生助学金等级确定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同时受理学生申诉,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明确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标准和办法,经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施行。

第五章  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于每学年初开始实施,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入学前完成。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及下达: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按照各培养单位参评人数比例下达。

2.一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培养单位生源质量情况确定等级比例人数下达;其它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按照各培养单位参评人数比例分年级下达。

第十四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奖学金名额,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定。评审主要依据考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和所获表彰奖励、科研及学术成果等;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需要,针对博士生选拔方式不同的特点,统筹考虑奖学金的评定,可统一进行评定,也可按比例分类进行评定。一年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可在博士生考核选拔中同步进行。

2.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奖学金名额,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定。评审主要依据考生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本科期间学习成绩和所获表彰奖励、科研及学术成果等,其中推免生可获得一等奖学金、经我校招生宣传活动考核选拔的优秀学生可获得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

第十五条  其它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办法:

1.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读研究生均可提出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依据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初步评审,硕士生应将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获奖情况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并针对学术型和应用型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不同有所区分;博士生主要以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为评价依据,注重突出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各培养单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等级,将名单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核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名单,组织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公示与申诉受理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名单确定后,在本学院公示3天;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名单后,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2天。

第十七条  申请者或相关人员对学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期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南理工研〔2014〕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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