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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挥助管岗位的育人功能,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研究生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中心(以下简称“助管中心”),是在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中国共产党桂林理工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指导下成立的学生组织,是面向全校研究生设立的服务型组织。

第三条 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中心的宗旨是:服务师生,自我成长。服务师生:宣传贯彻师生“服务”文化,全校领导、老师、助管成员三位一体,更好更快、更精确地为全校师生服务;提升自我:通过这个平台使个人能力得到锻炼,提升学校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及综合能力。

第四条 助管中心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取酬”的原则,聘请部分研究生担任校内党政职能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重点实验室(平台)工作人员的助理,根据其参与管理与服务工作时长与情况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常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含博士生和硕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助管工作的总体实施。主要职责为:接受设岗单位助管岗位设置申请;划拨助管经费额度;指导岗位聘任;开展助管人员培训;发放助管工作津贴;组织助管人员考评。

第七条 设置助管岗位的校内党政职能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重点实验室(平台)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助管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根据学校划拨经费和岗位标准完成助管岗位设置,招聘并组织培训,对助管人员进行管理和考评;对申报其他单位助管岗位的本院系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组织架构

(1)助管中心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席—主任—助理的“四级架构”,由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助管工作进行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由主席负责安排助管中心成员具体落实。

(2)助管中心设置主席1名,副主席1名;下设3个工作部门,各部门设负责人1-2名,工作部门设置如下:办公室、财务部、纪检部。

 

第三章  组织职能

第九条  助管中心建立“校—院”两级联动工作格局。由助管中心指导、联系二级学院助管,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院助管工作及意见建议,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所)行政与党务事务以及学生事务的辅助管理工作,研究生助管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主要负责辅助协助老师的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协助老师做好公文处理,做好文件的收发、流转工作,熟练完成文件的印制、扫描工作;2、协助老师做好工作计划、总结、文件、制度、报告的起草工作,熟练使用Word、Excle等办公软件;3、如有需要,帮助老师接打电话,并记录通话重要内容;4、协助老师做好印章、合同等管理,做好会议安排工作;

5、协助老师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设置数由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计划部署。由校内党政职能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重点实验室(平台)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确认后,统一向全校发布岗位招聘启事。助管岗位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二级学院助管岗位根据学院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不得超编设岗。

第十二条 各单位需结合工作实际需求,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设立,期间根据情况可进行调整。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全校各部门、各单位用人信息,并发布助管岗位招聘信息,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 院系、机关、公共服务部门遇有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时, 按任务驱动申请临时性助管岗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岗位的,一般由用工单位提前三天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临时岗位设置申请及登记表》,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院系、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助管岗位设置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岗位评聘

第十六条 助管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 应配备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聘任助管人员。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按照品行端正, 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学有余力的标准择优聘用助管人员,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限制申请助管岗位。 课程考核不及格及上一学年受过校规校纪处分或两次院级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聘任助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生干部研究生、以往聘期考核优秀者,经聘用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录用。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期每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助管或助教岗位。重岗者,重岗期间仅发放一个岗位的岗位津贴,且就低不就高;待助管人员确定唯一岗位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助管人员应遵照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 任务,接受设岗单位与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助管培训制度。助管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参加助 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助管试用制度。助管工作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由指导教师和设岗单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试用不合格或担任助管期间不能继续从事助管工作的,用人单位须及时报备研究生工作部,并根据其工作情况予以发放相应的津贴。

第二十五条 助管人员有以下情况,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经过培训和指导仍然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工作明显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助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助管人员辞任的,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出,经 双方友好协商离任时间,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助管考核制度。设岗单位每学期结束前对助管 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态度和绩效等给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 不得申请助管或助教岗位。

第二十八条 实行评优表彰制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设岗单 位评定意见每学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助管,名额不超过助管总人数的15%, 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固定岗位助管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4个半天,每周工作量不多于15个小时,每小时工作酬薪不多于10元。岗位津贴基本标准为不超过600元/月,每年不超过10个月。临时岗位助管每小时工作酬薪一般不多于15元。

第三十条 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设岗单位负责研究生的工作考核和管理,要按月如实填写《桂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考勤表》,确认上岗学生的实际工作量,考勤表经用工单位负责老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送交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发放岗位酬金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用工单位上报的月实际工作量核算当月报酬后填报财务系统,经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审核、并报研究生工作部部长批准,由经办人到财务处报账,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付,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桂林理工大学团属校级学生组织经费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并定期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设置自筹经费 的院系级助管岗位,建立健全相关招聘规则、培训及考核制度,为研 究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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