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诺思/作者 幽树/风控
董事会秘书作为企业与监管层、投资者交流沟通的重要桥梁,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董秘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随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对董监高任职资格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规,均对董秘的任职资格、聘任与罢免以及权利和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但长期以来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责任大于权利,难以完全发挥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期望的作用,董秘是否勤勉履职、是否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成为监管的关注重点。
一、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即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仅如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是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多个法规对于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均设立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另外,两大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还强调了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职责。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1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