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我应该如何做到诚信考试  > 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 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服从的;

2.考试座位及周围发现 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或材料未清理,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服从的;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教育不服从的;

4.使用 规定以外的文具或者纸张答题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 传、接文具或手表等与考试内容无关物品的;

6.在 考场及周围逗留、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 擅自进入或者离开考场的;

8.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

10.考试过程中, 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 标记信息的;

12.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材料 带出考场的;

13.考场内 不服从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巡视人员指令的;

14. 辱骂、诽谤、威胁、诬陷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1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等违纪情形的。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对于违反本条1至6款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违反本条7至12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违反本条13至15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考试答案或资料的;

2.闭卷考试时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手机等电子设备或工具的;

4.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并使用其 发送或者接收信息信号或上网搜索功能作弊的;

5. 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 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考生在答卷上填写 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考试开始前,以 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题目或者答案的;

9.考试过程中,以 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

10.以 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成绩行为的;

11.经鉴定被确认为 雷同答卷的;

12.其他经认定视为作弊行为的。

对考试作弊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或严重作弊:

1.不服从考务管理, 暴力攻击、殴打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2.故意 扰乱考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3.校内外勾结 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作弊的;

4.经过认定有 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5. 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的;

6.考试作弊 受过处分、再次考试作弊的;

7. 替别人考试或者找他人替考的。

对考试严重违纪或严重作弊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对于违反本条1至4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违反本条第5至7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场规则: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下称考生)必须凭 本人学生证(学生证必须按期注册,否则无效)、 身份证和其他按照考试要求必须携带的证件入场参加考试,无证或者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无证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

二、考生应于 考前20分钟凭证入场,按学生证号 顺序就座。根据考试需要,监考人员有权调整考生座位。考生就座后应将各种证件置于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三、开考后迟到 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四、考生 不得携带手机、记事本、复读机、收录机、有编程及记忆功能的计算器 等通讯电子类设备进入考场, 不得携带小抄和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的书籍、草稿纸和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如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场后考生应自觉清场,发现桌面或墙壁上有文字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开考后在自己的周围不允许出现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违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五、考生应做好考前准备, 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随行,否则按交卷处理。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写上姓名、学号等相关信息, 考试铃响后再开始答卷。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要求用铅笔涂卡的除外),必须按 规定的格式答卷,不准在密封线外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七、考生要 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相互暗示、偷看,不准与外部进行任何形式的通讯与联络,不准故意让他人偷看试卷或提供其他作弊条件,更不准代答和传递试卷、纸条等。凡 通过非正常途径答卷的一切行为,都以作弊论处。对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要停止其考试,没收试卷,令其退场。

八、考试中如有问题须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但提问不得涉及考试答案。

九、要 保持考场内外的肃静。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退场,提前答完试卷的考生,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人员,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以免影响其他考生答卷。

十、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 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放桌面,待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继续答卷者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作弊论处。

十一、监考人员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考生必须 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有权向教务处举报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以考试诚信为荣,以作弊违纪为耻”,互相提醒,互相督促,让作弊远离校园,让诚信常驻心中!让我们一起为诚信立言:“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认真学习,诚实考试,手握诚信,把握未来!让我们用诚信去撑起一方天空,还校园一方真正的净土,弘扬实事求是学风,维护知识尊严,用扎实的知识,求真的态度向老师、向家长、向同学、向自己交一份完美的答卷吧!

衷心预祝全体同学

考出理想的成绩!

责编 | 民商法学院宣传部孟涵玉

文字 | 民商法学院

图片 | 网络、民商法学院

审核 | 宋海英

推送 | 民商法学院宣传部牟春蕾返回搜狐,查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