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如何申报享受?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三、纳税人同时存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否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四、一年内同时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
五、如何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解答: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文件依据: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12366平台发布)
六、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哪个单位扣除?
解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七、夫妻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八、企业员工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九、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解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是否包含残疾人个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解答: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十二、建筑安装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异地有不同的项目,如何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如属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三、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些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但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依然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四、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委托境内外部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十六、2023年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七、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八、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需要向残联部门申报或备案?
解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我省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申报时间是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请用人单位及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十九、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的残疾人人数?
解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二十、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为什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但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存在免征的情形?
解答: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享受顺序: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