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教字〔201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切实发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条 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计划安排、进度检查、优秀毕业论文评选等工作。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部)长负责本学院(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的审定、开题指导、时间安排、指导教师及评阅人的安排、中期检查、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优秀论文(设计)推荐等工作的组织和安排。
第三章 选题和开题
第三条 各学院(部)在第六学期开设指导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讲座,就选题、开题、参考文献、格式、答辩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向指导教师布置毕业论文(设计)的出题工作。
第四条 原则上,1人1题,论文题目与往届论文题目不能重复。参加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科研基金立项的学生,可以合做1题,须经指导教师提出,报学院(部)批准;每名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并独立撰写各自的论文。
第五条 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学院(部)生师比的1.5倍。
第六条 学院(部)在第七学期初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审批工作,指导教师通过毕业论文管理系统填报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学生通过系统进行选题,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综合情况选择学生,实现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双选”。
第七条 学生选定题目之后,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因不可预知的因素而需要更换题目,必须向学院(部)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改。
第八条 学院(部)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开题工作。指导教师帮助学生明确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完成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第四章 撰写和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和第八学期进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论文要求概念清楚,观点明确,论据充实,数据可靠,内容正确,条理分明,语言流畅,文章结构合理、严谨。外语专业需要用相应专业外文撰写。
第十二条 论文正文的字数一般要求为:理工类不得少于6000字,人文社科类不得少于8000字。
第十三条 以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排版。
第五章 重复率检测
第十四条 使用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重复率检测,重复率不得高于30%。高于30%,有1次修改机会,复查合格,参加学院(部)组织的第2次答辩;复查不合格,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
第六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经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同意,学生才能参加答辩。每名学生都必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十六条 学院(部)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教师和1名秘书组成。答辩委员会主任须由具备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任。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任主持,秘书负责记录答辩过程。
第十七条 根据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优秀率为专业学生人数的25-30%。
第七章 优秀评选及奖励
第十八条 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进行。
第八章 统计和总结
第十九条 学院(部)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及有关统计表。
第二十条 学院(部)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总结及质量分析报告。
第九章 装订与保存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页面要清楚整洁,装订顺序:封面、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介绍、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致谢、指导教师意见、评阅人意见、答辩委员会意见、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意见、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审批表、开题报告、教师指导记录表、答辩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学部(院)留存材料:毕业论文(设计)和相关表格的电子版、纸质版。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留存材料: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相关表格的电子版、纸质版。
第二十四条 将一份山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摘要放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2017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