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毕业与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国际学生)。
第二章 教学目标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技能解决问题的过程,旨在培养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创新实践能力、沟通协作能力、表达写作能力以及国际化视野等,形成解决复杂性问题的科学素养和初步的研究能力。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目标主要包括:
(一)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认真的科学态度。
(二)提升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开展科学研究、综合方案设计等方面的能力。
(三)锻炼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过程管理及要求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包括:选题、开题、实验(调研、设计)、中期检查、论文(设计)撰写、论文(设计)评审、论文(设计)答辩、修改提交、归档评优等环节。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可以是指导教师的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课题、教师或学生具有创新性的自拟课题等。确定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性。选题应契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目标,达到相应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能够全面训练学生的专业素养。
(二)实践性。选题应与科研、生产或社会实践紧密联系,不断提高真题实作选题的比例;工程教育类专业应提高工程设计比例,注重对理科知识的应用。
(三)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紧密联系学科前沿和热点。学生能在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原理的基础上提出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新突破。鼓励选题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相衔接。
(四)可行性。选题的深度、广度和难度应适当,符合本科教学阶段的研究要求,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一人一题,相对独立,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完成。在团队合作完成的重大课题中,应为每位学生划分相对独立、可以单独评价的子课题。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由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选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和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在中期检查前完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须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完成。校外导师须与培养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展资料收集、文献综述、外文文献翻译和开题报告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开题报告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鼓励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组织开题,学生应报告文献调研、工作计划安排和前期准备工作等。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应为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督导学生按照学术道德要求和课题研究计划,相对独立地完成课题调研、研究和设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安排推进课题研究,认真参加指导教师组织的相关研讨,主动联系指导教师汇报研究进展及存在问题,并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须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培养单位应定期检查督促校内外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除部分特殊专业外,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英文授课本科专业留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可以采用英文书写,但须附中文摘要;行文与装订格式应执行《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附件)。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须通过学术规范审核,审核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及本学科专业特点设定,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成立由3-5名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或由各专业(各学系或教研室)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工作,答辩结果由培养单位教指委审议通过。答辩委员会组长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小组成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秘书应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参加答辩的学生须向答辩委员会汇报毕业论文(设计)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和创新性等情况,并回答答辩专家的提问。答辩秘书应记录专家提问和学生答辩的情况。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应全面考察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质量,结合答辩中报告和回答问题的情况,从学习态度、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给出评语并确定答辩成绩。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价和答辩成绩组成,分别占比40%、60%。指导教师评价须在答辩之前完成,综合评价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中的表现。指导教师、答辩小组均按百分制打分,由培养单位按照规定比例转换成最终成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培养单位须将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材料归类并整理存档,并对终稿再次进行学术规范审核,对于学术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终稿,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须参加校内答辩。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院负责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流程,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汇编《山东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选集》,以及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牵头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制定本单位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培训和管理,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检查学术规范和论文质量,组织优秀论文(设计)评选和推荐,做好论文(设计)存档等工作。优秀推荐比例应控制在2%以内。论文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须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每名教师指导学生数量由培养单位确定,一般不超过8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须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备扎实系统的学科知识、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研究及设计的经验,教风严谨、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主要负责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学生编制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全程跟踪指导各环节工作,保证指导时间,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及时指导协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审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完成情况和过程表现,填写考核评语、完成指导教师成绩评定等,并明确是否同意学生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照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做到积极思考、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科学严谨。
(二)严格遵守学校、培养单位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实验安全以及相关环保要求。在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须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
(三)按要求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
(四)严守学术道德,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照科研规范收集、分析和保存数据资料,不得篡改或伪造数据和资料;相关成果和资料应交指导教师存档,不得擅自带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对外发布。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院定期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开展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本科人才培养考核。
第三十条 答辩前,学校将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抽检结果返回培养单位。对于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论文规范要求的,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遵守实验室安全规范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终止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工作态度不积极,存在学术问题或者论文(设计)撰写不符合规范的,指导教师有权督促,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有权取消其参加答辩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获得学士学位后,其毕业论文(设计)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参加下一年度的校外抽检。校外抽检评定为 “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 ,培养单位应限期进行改正。校外抽检发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将按《山东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山大字〔2020〕15号)规定启动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论文(设计)作者及指导教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查实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涉密情况参考学校保密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12〕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本科生院解释。
附件:山东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