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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2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在履行具体评审工作职责时,原则上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第四条 参评范围为具有山东大学学籍的在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第三学年至毕业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本科直博研究生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要坚持突出创新、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综合评价结果以参评学年所评等级为准,须为“优”“良”;课程成绩以参评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为准。免修第一外国语的研究生,该科目成绩不做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及格,且未重修通过者;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未按时交纳当年学费或住宿费者。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积极筹措经费,自主设置专项奖学金;并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鼓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学研究,着重考察研究生科研成果本身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贡献。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及额度

第十条  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校长奖基本条件: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二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第三学年至毕业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可分别获得一次校长奖;本科直博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

(二)基本学制年限内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必须获得同一培养阶段(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综合评价结果为“优”。

(四)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者,单科成绩可放宽为不低于70分。

(五)有突出的代表性科研成果:

1.论文形式科研成果:在读期间有原创性、引领性学术论文正式公开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或论文多次被引用;

2.非论文形式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3.科研成果正式公开发表时间截止当年10月31日。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在学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山东大学),以及签订非在职协议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全日制定向就业在学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综合评价结果为“优”。

(三)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论文形式科研成果: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

2.非论文形式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五)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录取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在学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山东大学),以及“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援疆博士师资专项计划”全日制定向就业在学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

(二)全面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

(三)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五)在各级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表现优良。

(六)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可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评价情况,并兼顾其在前一学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十四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全面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

(二)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在各级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表现优良,取得一定成绩。

(五)各项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中的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优秀干部奖基本条件:

(一)综合素质突出,综合评价结果为“优”。

(二)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担任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学校及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干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班级及党团组织干部等一个学期(含)以上。

(四)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师生服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实践、文化体育等活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应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应用专利,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山东大学。

第十八条 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用于申请奖学金时,要如实申报作者排位及该成果是否已申请过奖学金。

第十九条 申请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校长奖除外)。

第五章  评审与奖惩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一般在每年9月-11月进行。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者的评审时间要求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校长奖须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优秀干部奖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审批,并确定拟获奖名单。

(四)研究生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五)社会奖学金获奖名单报设奖者审批,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文并对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研究生校长奖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标兵称号;其他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的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称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可根据奖励金额等同于一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金额不低于10000元、硕士研究生金额不低于8000元)、二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金额不低于6000元、硕士研究生金额不低于5000元)、三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金额不低于3000元)。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在奖学金参评学年或评审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术纪律等行为,学校将取消该生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或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校长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干部奖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与设奖者协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执行,原《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学字〔2014〕27号)、《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4〕28号)、《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修订)》(山大学字〔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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