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体育之所以能成为体育,体育比赛之所以吸引人,是需要若干前提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竞争(fair play)。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体育比赛的价值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公平竞争是体育运动的核心和底线。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人们制定了一系列复杂而详尽的规则,使体育比赛成为社会中规则最为完备的一种活动。然而,体育比赛的规则,不同于其他领域,它不仅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更要使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观赏性。因此,体育规则总是留给运动员大量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否则,比赛就了无生气,成了工厂的生产线。体育的这种特点,大大突出了道德的重要性。如果运动员不按照道德的标准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裁判员不以道德的标准执法,就会造成体育的灾难。这就是为什么体育规则对场地、器械、运动员、裁判员、比赛时间、比赛过程、违规行为、得分方式等的规定详尽有加。
法,在各国的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因此,法与体育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相同,但其作用却有实质的区别。用法来维持的公平竞争,是外在的、强制的。运动员由于害怕违法被罚而勉强遵守的,因而,人是被动的、消极的,处于服从的地位。用道德来维持的公平竞争,运动员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因此,闪耀着善的光辉。一个是我不得不公正竞争,另一个则是我要公平竞争。一个考虑的是“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而另一个考虑的则是“应该做什么与不应该做什么”。前者在体育本身固有的“效益原则”指导下,常会将“不能做的事”偷偷地转化为“能做的事”;而后者则在能为“不能之事”时,依然固守自己的道德原则。
在体育比赛中,没有法,比赛缺乏必要的客观规范性,无法进行;没有道德,体育行为失去了主体的规范性,也无法进行。在传统的体育形态中,体育的“法”主要针对的是比赛本身,界定比赛时空,确定比赛用具、规定胜负标准,提供一个公平的条件。至于这种条件下的比赛是否真正公平,则依靠运动员和裁判员的道德自律。于是,规则的他律和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自律,各司其职,使比赛既有公平的舞台,又有公平的行为。然而,近数十年来,在商业或其他利益的驱使下,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行为失范现象日益严重,人们似乎对道德的力量失去信心和耐心,而沿着“法治”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力图将运动员的行为规范统统纳入“法治”麾下。于是我们看到强制性的“法”层出不穷,仅就兴奋剂一端就引出了多少“法”,国际体育组织的禁药清单也越来越长,然而,国际体坛的兴奋剂非但没有被遏制,却如野火一样蔓延开来。
在应当让“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一味地强调道德是迂腐的。同样,在道德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只是简单地高祭“法器”,也是无效的。法与道德,一刚一柔,一外一内,一为治标,一为治本。两者分离,则顾此失彼,越治越乱。两者结合,则刚柔相济、内外兼顾、标本兼治。“法治”与“德治”相依相存,共同支撑着绿茵场上的一片蓝天。
(摘编自任海《体育“法治”与“德治”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