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进学生评价体系改革,引导学生树立科学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天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测评的指标体系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测评过程既是评价过程,又是锻炼能力、互相学习的过程。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凡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课题组或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大类分流后不满一年的学生和转专业不满一年的学生,其上一学期测评工作由原学院负责。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延期毕业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时间: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开展一次,于每学年开始之际由学部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充分尊重学生人格的完整性、表现的日常性、成长的动态性、发展的差异性,全面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学校统筹指导、学院组织实施、学生所在集体全面开展”的程序。
(一)学校统筹监督:每学年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成立天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组,对学院(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学部根据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要求,成立由学部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智能与计算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制定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组织开展本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学生所在集体全面开展: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课题组或专业为单位,在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协调安排下全面开展,全体学生均需参加测评。
(四)教师积极参与:学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教师代表参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进行主观部分的评定。
三、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旨在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部分,围绕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设置测评指标。
第七条 客观评价部分,测评内容主要包含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设置5项主要指标,每项指标设置若干观测点,结合学生本人或团委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实施评价。学部参照《天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说明、观测点,结合学科、年级等分别制定具体指标、评分标准和各级指标权重,鼓励学生个性化成长和差异化发展。客观评价得分由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自我打分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第八条 主观评价部分,测评内容主要包含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主要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和个人展示汇报情况,实施民主评议。主观评价采取公开展示的形式,分为学生所在集体评价和教师评价两个部分。
四、综合素质测评形式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采用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合计基础满分为100分。本科生客观评价占总评成绩的70%,研究生客观评价占总评成绩的60%。主观评价中,本科生主观评价占总评成绩的30%,其中集体评价权重20%,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价权重10%;研究生主观评价占总评成绩的40%,其中集体评价权重20%,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价权重20%。
(一)客观评价部分
学生根据《智能与计算学部本科生/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指标》,结合各级指标和观测点提供证明材料,给自己打分;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完成客观评价得分认定。
(二)主观评价部分
学生撰写年度总结(详见附件),在本集体组织的测评会上公开展示。该生所在集体的其他同学(参加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根据《智能与计算学部本科生/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指标》为本集体内同学打分(不包含本人)。学生分值采取分档制,分值由高到低共分为A档(95分)、B档(85分)、C档(75分),三档兑换分值后,按照20%加权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成绩。
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学生日常表现或展示情况进行打分,本科生合计占比10%,研究生合计占比为20%。
五、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第十条 学部需要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记录各一级指标的主客观加权得分,分数计算完成后以集体为单位填写附件《智能与计算学部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汇总表》。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经学部审核后,在学部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学部将在七天内核查并给出处理意见。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本年度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在以下工作中应用:
(一)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将作为评选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励学金评选资格的认定条件,本科生和研究生均需取得参评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将不具备参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和励学金的资格;
(二)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排名结果直接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德、智、体、美、劳主客观得分将作为评选各类单项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学生升学、毕业、保研等学生评定工作中应用;
(五)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智能与计算学部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1:《智能与计算学部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指标》
附件2:《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涉及活动说明参考》
附件3:《智能与计算学部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指标》
附件4:《智能与计算学部研究生学术能力评价细则》
附件5:《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涉及活动说明参考》
附件6:天津大学20XX—20XX学年学生个人总结
附件7:智能与计算学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汇总表
附件8:《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智能与计算学部党委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