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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已由学校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

 

第二章 硕 士 学 位

第四条 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有按各学院、学部、系(部)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二) 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三)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指导教师可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具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作为评阅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可由点长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学部、系(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三) 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四) 学位论文。    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具体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 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者;     (二)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提议的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部、系(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二) 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学部、系(部)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或答辩后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预审或复审。

 

                     第三章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一条 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 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以下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

2、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3、我校根据不同的学科门类制定以下要求:

(1)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须至少在本学院、学部、系(部)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2) 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须至少在本学院、学部、系(部)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或E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3) 人文、经管、建筑类学科各专业须至少在本学院、学部、系(部)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和1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4、各门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指定的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外一流期刊(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上发表一篇文章等同于本学科发表论文要求;

5、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6、鼓励各学院、学部、系(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具体实施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审查,学位办复核;

7、以上发表论文要求中,可允许其中一篇为期刊正式录用待发表论文,博士生须提交论文录用通知书和录用论文全文申请答辩和授予学位。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记录和跟踪录用论文最后发表情况,如果录用论文最终没有正式发表或任意改动署名发表、且没有合理解释的,将视其为弄虚作假行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各学院、学部、系(部)可参考上述要求,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学术标准。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须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有关单位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 博士生要在预答辩前向所在学科点点长提交如下材料申请预答辩: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二) 各学科点点长根据博士生提交的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至少由三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进行评阅;

(三) 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评审表》中;

(四) 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要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点点长确认后,方可申请送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 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将学位论文和创新点摘要(编号逐条简述)、《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导师提议评阅人名单(不少于六人,一个单位不多于两人)》交各学院、学部、系(部)的研究生教学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后交各学科点点长;

(二) 学科点点长可以根据情况对导师提议的专家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三位明审专家;

(三) 研究生教学秘书将上述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调整,确定三位明审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两位盲审专家;

(四) 五份学位论文评阅书(以下简称评阅书)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直接寄给评审专家,评阅时间约为20-40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 五份评阅书须全部收回,并及时将返回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研究生院学位办根据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及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一) 五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以申请答辩;

(二) 如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决定;

(三) 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复审,则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四)如果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或者一份评阅意见为重新撰写论文,博士生应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五) 如两份以上(含两份)的评阅意见为否定(复审或重新撰写论文),则此次申请无效, 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六) 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外审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相近学科点点长为组长的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原则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如复议小组认为不属于学术观点之争,则按第十七条中(三)和(四)条款执行;

(七)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者;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提议, 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应包括两名非本学院、学部、系(部)与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部、系(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以及预答辩小组的成员,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协助组织答辩事宜;    (三)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在答辩前以公开方式将答辩论文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四)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包括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五)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内部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如果论文涉及国防、军事、国家机密,或由于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的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关于涉密研究生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申请内部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若五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一致通过,则由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须重新修改论文,半年后再次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没有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在当次会议以后的一年内再受理一次其学位申请,但是须重新进行预答辩、论文外审和答辩。如果第二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仍然没有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职人员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受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学位获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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