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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每年选聘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研辅”),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辅主要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学生工作,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选聘研究生担任研辅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三条  研辅在岗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两学年,带班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  研辅岗位申请条件如下:

(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能够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七)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者优先。

第五条  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研辅优先从博士研究生中选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研辅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聘用学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学校、学院安排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研辅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各学院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实际工作需求,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交研辅岗位申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照专职辅导员岗位配比要求,综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对研辅名额进行分配。

(二)各学院按照分配名额选聘研辅,若选聘的研辅少于分配名额,剩余名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安排。

(三)应聘研究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申请表》,经导师、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由拟聘用学院统一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成立由学校职能部门和聘用单位相关领导组成的研辅聘任工作小组,开展研辅选聘工作,确定拟聘用名单。

(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分别对从事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拟聘用研辅进行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公示(不少3个工作日),确定最终聘用名单。

第八条 若研辅在聘期内因故无法继续履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一)从事本科生学生工作的研辅,由本人提交离职申请,经聘用单位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从事研究生学生工作的研辅,由本人提交离职申请,经聘用单位审核批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研辅岗位出现空缺时,学院可进行补聘,具体程序见第七条。补聘研辅的聘期与空缺岗位原聘期保持一致。

第十条 研辅的日常教育管理由各聘用单位负责,研辅的业务培训纳入专职辅导员培训体系。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研辅工作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研辅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研辅总人数的10%。学校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辅颁发“优秀兼职辅导员”证书。

第十三条 研辅工作经历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一)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四)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月发放研辅岗位津贴(含交通补贴与通讯补贴),每年发放12个月,标准如下:

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第十六条  学校为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辅发放一次性奖励津贴,标准为3600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电研〔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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