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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字发〔2023〕62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力内涵式发展,着力高质量提升,构建新时代具有南京大学特色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在提供学生基本保障的同时,激励卓越引领,服务国家战略,根据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

 

 

 

 

 

 

                                                            南京大学     

2023年6月26日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力内涵式发展,着力高质量提升,构建新时代具有南京大学特色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在提供学生基本保障的同时,激励卓越引领,服务国家战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各类资源,健全和完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奖助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的博士研究生激励与保障机制,突出激励,奖励优秀。基层培养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和导师进一步夯实人才选拔、指导和培养的责任,激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校友事务与发展工作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制定研究生资助方面的政策,指导研究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为秘书单位,负责资助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各项资助工作的执行;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管理与发放,并组织编制预决算;校友事务与发展工作处负责社会资助资金的募集;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导师科研项目情况。

第四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单位领导、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提供政策建议。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管理见《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附1)、《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2023年7月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级之前的博士研究生仍按照原有的研究生资助文件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1: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费三部分构成。国家助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学校助学金来源于学校自筹资金,导师助研费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

类别

学科

国家助学金

(元/月/生)

学校助学金

(元/月/生)

导师助研费

(元/月/生)≥

博士生

理工医科

1250

1000

1000*

应用文科

1250

1000

300

基础文科

1250

1000

100*

直博生

(前两年)

理工医科

1250

800

500

应用文科

1250

800

200

基础文科

1250

800

0

*数学学科为每生每月500元。* 对于基础文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同一学年所招收的第一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助研费每月100元由学校承担,第二位及以上的则由导师承担。基础文科导师所招收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的定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可等同于第一位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导师须为博士研究生发放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导师助研费。极少数特殊专业方向和需特别支持的情况,经基层培养单位审批、校资助领导小组论证通过后可由学校全额资助最低标准的导师助研费。

第五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其他专项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助学金发满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为四年,直博生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的,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超过规定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发放导师助研费。

第七条  基层培养单位应该根据本细则,结合学科人才培养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导师助研费发放实施细则,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应的最低标准。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博士研究生注册学籍名单制作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文件规定的由学校承担的导师助研费发放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九条  导师助研费由导师通过财务处网上自助平台助研费系统发放,超出学校规定最低标准的部分由导师确定。原则上每位研究生每月助研费不超过5000元。如年度发放总额确需超过6万元额度,由研究生导师书面申请年度内剩余月份发放需求并说明理由,院系相关负责人签批并盖公章,交财务处备案后按需求发放。具体见《南京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的管理办法》(南字发〔2022〕62号)。

第十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境)培养期间,继续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中途退学者,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将各基层培养单位的导师助研费发放情况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基层培养单位将导师助研费发放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导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2: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博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并下达等级、额度分配方案和审核名单。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博士资格考核前以及考核暂缓通过的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资格考核通过或优秀的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2000元,博士资格考核优秀的可申请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引领计划。标准调整和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引领计划资助均从博士资格考核年的下一学年开始执行。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引领计划详见南京大学相关实施细则。

(二)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相应的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单列参评(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为10000元)。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与同级博士研究生参与评定。

第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对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基层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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