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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10)

摘要:法考真题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做历年法考真题可以熟悉法考每年的出题思路,了解法考考试题型的变化趋势。为帮助大家备考,希赛网法考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历年法考真题,一起来练习下吧。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以下为卷二第十部分。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91、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

A项:《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该罪中的“使用”,是指将假币当做真货币使用的行为,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A项正确。

BCD三项: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诈骗的行为已经包含在使用假币罪的行为中,不再单独评价为诈骗罪,因此在甲乙二人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时,也不转化为抢劫罪。甲乙获得财物并不是因为对财物使用了暴力,也不成立抢夺罪。因此,三项的说法错误。

92、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甲明知自己加速开车的行为可能导致丙受伤,仍然加速开车并导致丙重伤,可知甲对丙重伤的后果至少是放任的,可见甲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A项说法正确,BCD三项错误。

93、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甲乙二人只是共同预谋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甲致丙重伤的行为超出了乙的犯罪故意,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乙叫甲停车的行为也不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AB两项说法错误,CD两项说法正确。

94、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了使用假币的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的共犯,甲明知加速开车会导致丙重伤仍然不听乙的劝阻,最终造成丙重伤,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对甲应当以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定罪,ABC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ABCD)

95、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较高法院

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较高法院审判委员会

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

D.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

A项:《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较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法条可知A项表述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较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此可知,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较高院院长签发,而不是审判委员会,B项表述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规定:“较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由此可知,死刑由原审法院执行,C项说法正确。

D项:《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由此可知,D项所说的死刑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的说法错误。

96、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执行机关和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A项:《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由法条可知,该项说法正确。

CD项:《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由法条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97、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

A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知,A项表述错误。

B项:《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可知,B项中王某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B项正确。

C项:《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法条可知,C项表述错误。

D项:由《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可知,D项中“所有债务”说法错误。

98、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聘任制。

A项:《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由此可知涉及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即对于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不可以实行聘任,A项表述错误。

B项:《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由此可知B项正确,由此可知C项表述错误。

D项:“《公务员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可知聘任合同只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D项说法错误。

9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

A项:该项考查诉讼中止的情形。《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此可知,该项表述正确。

B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知,B项中的登记行为不属于可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形,说法错误。

C项:《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了,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转让登记行为,而不是“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

D项:“《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本案中,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判决为变更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则为确认判决,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符,故法院不能作出确认合法的判决,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项错误。

100、2006年5月9日,县公安局以甲偷开乙的轿车为由,向其送达1,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甲不服,于同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8日,复议机关同意甲撤回复议申请。6月20日,甲就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甲偷开的轿车县公安局可以扣押

B.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C.甲逾期不缴纳1,000元罚款,县公安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法院不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答案】BC

【解析】

A项:该项考察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扣押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甲偷开的轿车被侵害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A项错误。

B项:该项考查行政复议的撤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知B项说法正确。

C项:该项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此可知C项正确。

D项:该项考查对经复议案件的行政诉讼。《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的情形,甲撤回复议申请后,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该案,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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