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注册
在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的,以旷课论处。逾期1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标准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至6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考试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六条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并标注“补考”字样。缓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无效”,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八条学分互认
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成绩(五级制)
课程绩点
95~100
5.00
优(A)
4
90~95
4.50
85~90
4.00
80~85
3.50
良(B)
3.0
75~80
3.00
70~75
2.50
中(C)
2.0
65~70
2.00
60~65
1.50
及格(P)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