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四川教育考试院高考体检  >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在川招生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眼于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高考改革等工作,加强高校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实施。

二、全力保障高考工作安全稳定

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保障高考安全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政治责任,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前谋划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及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确保相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一把手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确保“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落实到位。要加强风险防控,成立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认真进行应急演练。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招考委。

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商公安、经信、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主动联系本地通信运营商,把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作为考试环境治理的重点内容,实施考点“5G信号全屏蔽”,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配备“智能安检门”。要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统筹做好考试防疫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优化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组考防疫方案,做好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工作。设置备用考场,配备备用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应考尽考”。

夯实考试安全措施保障。各地要深入分析研判2023年高考面临的风险挑战,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化解能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把考试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试题试卷安全、施考安全和考生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考点学校的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把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要强化防控手段和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源头管理,进一步完善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保密工作机制。对每一个涉密岗位梳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照职责、排查风险、规范管理,做到每一个试卷存放的“点”和所经过的“线”,全天候无缝连接,确保试卷绝对安全。所有试卷运送车辆上加装GPS和随车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能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考点配备视频监考员,考试全程监控录像;全力保障实现“封闭通道”、楼梯转角、过道走廊等地方无死角视频监控。各地要建立监考教师信息库,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考生和监考人员入场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严防考生和监考人员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进入考场;使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验证,严防替考等违规行为。要加强考点考场管理,严格执行考场监考(考场、视频“双监考”)、考点巡考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

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考生统一提供考试用品。

三、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继续实施各类专项计划。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继续实施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优师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乡村振兴紧缺专业大学本科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做好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措施,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在中考报名、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核查,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做好引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

严格资格审核。各地要根据各类别计划的报考条件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建立教育、公安、民族宗教、统计和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要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深化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稳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艺术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确保相关改革平稳落地、顺利实施。要做好高一年级学生政策解读宣传工作,让所有相关年级学生了解加分政策,支持加分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要持续夯实高考综合改革基础保障条件,加强学生生涯规划和选科指导,做好首次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校要根据教育部艺术类考试招生改革精神和要求,优化专业设置,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根据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类考试招生制度,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安排对口招生、高职单招、中高职衔接五年贯通培养等分类考试招生规模,保持分类考试主渠道。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进一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分类考试和职教高考制度,畅通职业教育升学渠道,完善考试内容、形式和招生录取机制,着力选拔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更好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

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30个不得”等纪律要求。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高校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少数探索大类招生的高校要精心制定培养分流方案,确保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考试招生全过程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考生、未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

六、强化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在高考和其他重要时段,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加强考生密码发放和志愿填报等环节管理,加强考生身份验证,严防志愿被篡改。加强考生信息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对非法篡改、窃取信息,利用招生考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

加强宣传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高考宣传工作,健全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有序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要深入细致地解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广泛宣传招生政策规定、考场规则、录取办法等考生须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档案管理,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要加强考生心理辅导,依托中学和心理辅导机构,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有效疏解考生备考、应考阶段的焦虑情绪。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探索建立涉考涉招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志愿填报期间,要逐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进一步扩大线上咨询服务渠道。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优化志愿填报服务。各地各校要按照“考生自主填报,政府、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原则,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积极运用志愿填报辅助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各地要开展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专项治理,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各地要围绕考试组织、安全保障、宣传引导、咨询服务等考生关切,聚合各方力量深入开展“点亮权威考试招生机构官网标识”等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着力解决考生“急难愁盼”问题。要积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化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

附件 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参加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三)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模式)高考的考生还须符合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查办法由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招生考试机构制定。

(四)报名办法

1.申请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报名(已另文公布)。

2.我省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对口招生考试考生、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体育专业单招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及拟报考高职单招的考生等)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确需在学籍地报名的,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籍所在中学同意、县(市、区)招考机构批准后方可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不符合在外省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四川籍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报名考试。

3.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4.“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9+3”往届毕业生须具有四川省内户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持原就读“9+3”学校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现场确认。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6.华侨港澳台考生报名办法按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规定执行。

7.报名分为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必须对自己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8.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9.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

10.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县级招考委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要按照高考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民宗委、原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和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号)等文件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统计、民族宗教、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乡村振兴计划等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资格审核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强化户籍、学籍管理,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综合治理,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1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12.报名结束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报名条件对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清理。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试点市(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和《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各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原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体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并上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4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五)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录本市(州)指定平台,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对照体检受限条款在填报志愿时回避受限专业。

五、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1.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中的语文、数学(文)、数学(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汉语均使用全国卷。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评卷过程中依据评分参考(指南)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省级统一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省级统考的评分参考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涉及命题、制卷、评卷工作的相关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涉密材料,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4.所有考生都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考试期间应服从考点管理。

5.全省高考(一类模式高考除外)于6月7日、8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  文

数  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  语

(1)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考试)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总分750分。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除笔试外,还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外语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9日、6月10日,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报名。

(2)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除参加全国统考外还须参加藏语文考试;二类模式招生考试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除参加全国统考外还须参加彝语文考试。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语文、彝语文成绩满分均为150分,考试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9:00—11:00。

6.全省一类模式高考于6月7日—6月9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汉  语

数  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  语

6月9日

藏语文/彝语文

7.报考本科提前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指定的军分区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的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参加由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定向培养军士试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消防救援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由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的心理测试和面试。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报考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8.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9.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经批准组织面试、测试的在川招生高校应提前确定并公布面试、测试办法,拟报考考生应按有关高校要求自行参加高校组织的面试、测试。面试、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由高校在7月5日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二)评卷

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全部实行网上评卷。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中学和有关单位有义务选派评卷教师。有关学校和单位要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统一部署,服从安排、狠抓落实,扎实做好高考评卷各项工作。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考生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成绩单。考生还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教育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

对成绩有疑问需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于6月25日12:00前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成绩复核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内地方属高校的招生章程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并报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学校招生章程,并将其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编后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省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教育厅核定。

七、高考志愿(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

(一)志愿填报时间

高考志愿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填报,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6日12:00,其余本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9日17:00,专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5日17:00。

对口招生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9日17:00。

(二)录取批次安排

1.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共5个批次。

本科提前批录取高校(专业)包括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院校,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专业)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核准参加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本科第二批录取高校(专业)为除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之外的本科高校(专业)。

专科提前批录取高校(专业)包括需要单独面试的定向培养军士试点院校、公安院校专科,以及司法行政警察类、航海类、航空服务专业专科和省级公费师范生专科。

专科批录取高校(专业)为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所有高职(专科)高校(专业)。

各批次安排的高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按本科(不区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分别设置学校志愿,本科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专科安排在专科批录取。

各批次预科志愿同批填报。

对口招生分本科、专科两个批次填报。

一类模式本科、专科、本科预科、专科预科志愿按所报高校安排批次填报和录取。

2.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其中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武警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

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录取安排在地方专项计划后、本科第一批前进行。

乡村振兴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后、本科第二批录取前进行。

省级公费师范生的录取安排为:本科与乡村振兴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录取一并进行,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省级公费师范生一类模式本科录取安排在一类模式本科第一批后本科第二批前进行,省级公费师范生一类模式专科录取安排在一类模式本科第二批后专科批前进行。

3.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以下简称藏区“1+2”)志愿设置在专科批志愿之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选择填报。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4.报考除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外的港澳高校的考生,直接登录港澳各高校网站进行网上填报。

5.拟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参照《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中职学校招生目录,直接与相关学校联系,参加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三)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分别设置1个第一志愿和2个平行第二志愿,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预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对口招生本科和专科均设置9个平行的第一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下同),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均设置6个平行的预科志愿;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各设置3个平行的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文、彝文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2.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国家专项计划及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一并设置9个平行志愿,本科提前批后录取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分别设置6个平行志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国家优师专项计划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设置6个平行志愿,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内本县合格考生填报。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乡村振兴计划、地方优师计划与本科层次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一类模式)一并设置9个平行志愿,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内本县合格考生填报。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

省级公费师范生一类模式本科、专科均设置6个平行志愿。省级公费师范生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设置1个第一志愿和2个平行第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

高校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分别设置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高水平艺术团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均设置1个志愿,高水平运动队在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均设置1个志愿,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仅限只在该批次有招生计划的高校的合格考生填报。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3.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配的考生,应选择该高校志愿内的专业“调配”栏。未选的,视为不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各录取批次均不设置高校调配志愿。

4.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平行志愿为A志愿)。报考定向就业招生学校且愿定向的考生,应填报该校定向专业志愿或选择该校的“定向调配”栏。录取时,若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可调配录取选择了“定向调配”栏的考生到定向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定向培养军士志愿不受院校志愿序号和专业“定向调配”志愿的限制。

5.报考外语(理)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的高校或系(科)、专业;报考外语(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高校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空军、海军、民航招飞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其他普通高校。兼报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于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志愿(体育单招除外)。

6.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并根据当次征集志愿的实际情况,设置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

7.一类模式本科、专科、预科志愿设置情况另文规定。

(四)志愿填报办法

全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登录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志愿并提交确定,填报截止时间后,所填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志愿填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省统一编制的软件打印《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简称《志愿表》)。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流程和办法,负责汇总、整理、上报考生的志愿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志愿填报汇总统计信息。

八、招生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各类别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在川招生的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含藏区“1+2”),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3.高校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省级公费师范生中的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的第一志愿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本科提前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投档时,同分考生排序规则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平行第二志愿,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地方优师计划,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文、彝文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均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6.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地方优师计划,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平行第二志愿,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藏文、彝文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均为100%。

7.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

8.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9.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10.录取工作按照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及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不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乡村振兴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及省级公费师范生普通类本科、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种条件,则按考生高校专项计划志愿、高水平艺术团志愿和高水平运动队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预科在该批统招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后录取,其它批次若同时有本(专)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则按照本(专)科计划、预科计划、本(专)科计划征集志愿、预科计划征集志愿的顺序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1.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12.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3所单招高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3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3.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和高职单招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考生电子录取名册,作为考生正式录取依据。录取结束后,高校通过四川省普通高考录取电子名册管理系统下载考生电子录取名册。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14.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15.高职单招院校在4月15日12:00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高职单招拟录取名单,其它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6.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1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8.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9.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二类模式招生考试的藏、彝族考生,其藏语文、彝语文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前述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成绩中的语文科成绩按统考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按50%计入,其余科目按原始分计入;本科、专科投档前,分别划定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标准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在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达标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二类模式招生考试考生参加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不再使用藏语文、彝语文成绩,即考生的高考成绩仍为全国统考科目的总成绩,考生应享受的政策照顾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20.国家优师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

21.省属高校帮扶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结合各市(州)配额,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尚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实施区域内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可不受“配额”限制,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第一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

22.乡村振兴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二批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88个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每轮投档过程中,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定向计划生源不足时,对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合格生源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适当降分。

23.省级公费师范生(不含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专科层次小学教育“一专多能”计划第一志愿投档时,在省定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公费师范生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24.地方优师计划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地方优师计划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25.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23〕19号)的规定执行。

26.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3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13号)及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14号)有关规定执行。

27.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28.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9.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二)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5.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6.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资格、高职学院考核公示,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职学院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考报名,并在5月27日前向有关高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高职毕业生,毕业时可分别向相关的本科高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资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且符合条件者,具备保送至高校深造的资格,即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符合我省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本科专业。

符合以上第1至第6条规定条件的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九、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民函〔2020〕1号,以下简称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后,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培养军士、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公费师范生等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2.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原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政治工作部规定,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招收我省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考生,其降分标准为可在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降低90分。

3.一类模式预科

一类模式预科只招收参加一类模式高考的高中(中专)毕业生,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子女预科纳入高校所在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应达到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填报志愿。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边防子女预科在相应批次的预科投档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应达到普通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在本科第二批预科填报志愿。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十、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时间

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且公布各类专业招生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截止时间为6月29日17:00。按本科、专科层次一次性在网上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2.艺术类录取批次安排及志愿设置

(1)本科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设置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共3个批次。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为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含举行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但不限调档比例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或使用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省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双一流”建设高校等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1个学校志愿,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为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除外﹞,设置9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同一类别的专业志愿(其中音乐表演类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其余类别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艺术类本科第二批为除艺术类本科提前批院校(专业)以外其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专业),设置1个学校志愿,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2)专科

艺术类专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1个批次即艺术类专科批,设置9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同一类别的专业志愿(其中音乐表演类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其余类别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3.体育类录取批次安排及志愿设置

体育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1个批次即体育类本科批,设置9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体育类专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1个批次即体育类专科批,设置9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4.省级公费师范生艺术体育类志愿

省属院校公费师范生艺术体育类招生计划本、专科均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平行的专业(县区)志愿。其本科批次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后、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体育类本科批)前进行录取,其专科批次安排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后、艺体类专科批前进行录取。

5.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

(二)分数线的划定

省招考委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文化素质的原则,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考生的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按类别,分本科、专科层次分别划定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投档录取

1.投档办法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学校(专业)采取“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电子档案状态为“自由可投”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

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及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按“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 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考生可同时填报多所学校的同类专业、多所学校的多类专业或同一学校的同类专业、同一学校的多类专业;投档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同批次、同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电子档案状态为“自由可投”的考生,根据考生的成绩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对所有考生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完成后,再将考生档案正式投档到相应的志愿学校,供学校审录。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

艺术类本科第二批的学校(专业)采取“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有效、文化成绩达到本科同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电子档案状态为“自由可投”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

体育类本科、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及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其检索、投档办法与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相同。

执行我省艺术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政策的高校,不得跨投档单位调剂专业录取新生(即:按大类投档的情形,不得跨大类调剂专业,只能在本类专业中调剂录取;按专业投档的情形,不得调剂专业)。

2.投档成绩位次

为提高专业统考成绩的区分度,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各科成绩及专业总分成绩均保留2位小数。投档时,编导类专业依次比较如下项目成绩确定位次:文化成绩总分(按文科、理科分别排序)、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依次比较如下项目成绩确定位次: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3.投档条件及比例

高校可在招生章程中提出高于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专业考试成绩要求及文化成绩要求作为投档条件,同时须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招生专业计划中注明。因招生专业计划备注与招生章程要求不一致引发的问题由高校负责妥善处理。

在艺术体育类本科、专科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学校进行模拟投档(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1:1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征集志愿、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4.兼报普通类专业的投档顺序

除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外,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专业的,当同时符合两类志愿投档条件时,其档案按照所报志愿投档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5. 在符合招生学校的录取规则情形下,应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所填专业均无法录取且考生愿意服从调配时,方可调配到其他专业录取。

对生源充足的专业(类别),学校不得在投档前调减该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的专业(类别)的计划,学校可提出跨类跨专业调整申请,经批准后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类别)。

(四)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1至4条所列条件的考生,其文化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2.下列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3.关于加分政策的其他规定:

(1)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等招生项目。

(2)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3)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十一、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对口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单招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海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海军招飞办、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海军招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分别在7月11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高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