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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招考 除特殊岗位,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

为推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任务目标落实落地,近日,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制定安排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发布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相关用人单位要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在填写体检信息时,有权保护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判断是否健康的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应当对就业场所无障碍改造

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办法》规定,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根据“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除特殊岗位,不得限制残疾人报考

若限制残疾人报考,需会同残联论证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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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残疾人参加考试,相关单位需安排无障碍考场

《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

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级残联应当协助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保金

不能参评先进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残疾人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贾政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薛琰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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