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6月24日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59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2年7月11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和留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学部、校区)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经学校确认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注册学籍,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是否在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同时注册攻读学位;
(七)其他与招生考试及录取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或录取优惠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同时在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注册攻读学位的;
(六)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七)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八)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哈尔滨市三级甲等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因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工作单位公派其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四)因其他经学校认可的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因第九条第三款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部、校区)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任何在籍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主动与学院(学部、校区)保持联系,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经学校确认的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春、秋季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夏季学期延续春季学期注册结果)。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非全日制研究生经学院(学部、校区)和导师确认当学期须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的,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注册并与导师交流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最晚注册时间不迟于开学后一个月。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经学校确认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主动放弃学籍,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经考核进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不授予硕士学历学位,学籍按转段处理;博士生经审批转为硕士生培养的,学籍按降段处理。研究生转段、降段后仍在相应学段基本修业年限内的,按照新的学历层次缴纳学费、注册、享受奖助学金和住宿标准等待遇。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批准,学院(学部、校区)登记备案;请假时间在两周及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学部、校区)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须办理休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学院、学部)校区组织或导师安排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属于因公外出。研究生因公外出由派出单位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出时间超过两周及以上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联合培养、实习实践和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宜按照实际派出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退学处理。
在研究生请假或擅自离校期间,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修读学科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跨校课程成绩(学分)以及入学前按学校规定修读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研究生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跨校课程成绩一般不计入竞争性奖助学金的评定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事项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研究生不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自觉遵守学术研究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章 转学科(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简称“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身心健康和专业特长等原因需要转学科(专业)的,可申请转学科(专业)。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后,需要完成转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等培养环节。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转学科(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学科(专业)事宜。研究生转学科(专业)应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学部、校区)、学科(专业)、导师同意,并经转入学科(专业)考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不得因转学科(专业)而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学科(专业)者,学位类型和学习形式一般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变更导师,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书面阐明理由,一般经原导师和新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部、校区)批准后,方可变更导师。如原导师不同意学生转导师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专门工作小组调查认为原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或不适合继续指导该生,经学院(学部、校区)批准后,可以变更导师;调查认定研究生变更导师的申请不合理或理由不属实,研究生仍不接受原导师继续指导的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学部、校区)主管领导及研究生院签署意见,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全日制研究生因创业休学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他原因休学的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存在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三)全职创业或由于个人原因到意向就业单位实习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四)定向就业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五)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学院(学部、校区)认为必须休学者;
(七)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因上述原因休学,由本人通过研究生系统提交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部、校区)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对于导师和所在学院(学部、校区)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导师提交该研究生休学建议,经所在学院(学部、校区)同意和学校批准后,可强制休学。定向就业类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单位同意证明。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学生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主动与学院(学部、校区)保持联系,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学部、校区)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复学。因病休学者,应持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复学研判专家组评估后认为其身心状况可以在校学习生活的,准予复学。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后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分流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位课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者,或综合考评、开题、中期检查等必修培养环节连续两次未通过者,或确因身体、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博士学业者,一般应予以退学,但经所在学科综合考核后认为其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以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六条 符合分流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按以下方式执行分流:
(一)直博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导师、学院(学部、校区)及研究生院批准,可转为同类型(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同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学校按照相应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对其培养。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下述具体情况实施分流:
(1)相同一级学科/类别硕博连读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导师、学院(学部、校区)及研究生院批准,可转为同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学校按照相应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对其培养。
(2)跨一级学科/类别硕博连读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导师、学院(学部、校区)及研究生院批准,可转为现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学校按照相应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对其培养。如果本人希望退回到原学科/类别,必须经本人申请,并经过现就读学院、拟接收学院以及拟接收导师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学校按照原学科/类别的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对其培养。
(三)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根据下述具体情况实施分流:
(1)现在所学学科/类别与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科/类别不相同,或非本校硕士毕业生源,经本人申请,并经导师、所在学院(学部、校区)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学校按照相应硕士研究生的要求对其培养。
(2)现在所学学科/类别与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科/类别相同的本校硕士毕业生源,则予以终止培养并退学。
符合上述分流条件的直博生和普通博士生自入学起算,硕博连读生自硕士入学起算,分流时转为硕士培养仍在硕士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学校按照相应硕士修业年限要求继续对其培养。分流时已超出硕士基本修业年限的,须自分流起一年内完成学业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到期仍不能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结业条件的予以结业,不符合结业条件的终止培养并退学。
第三十七条 符合分流条件的博士生可提出分流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博士研究生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答辩审批表》,经研究生的导师、所属学院(学部、校区)、拟接收导师、拟接收学院(学部、校区)及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或者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未获批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毕业或者未结业者;
(三)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四)擅自离校超过两周、假满逾期两周不返校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研究活动者;
(五)在一个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而又未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者;
(八)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者;
(九)学位课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合格者;
(十)综合考评(测评)、开题、中期检查等设置有学分的必修培养环节连续两次未通过且未以其他方式分流者;
(十一)因业务基础差或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难以坚持完成学业者;
(十二)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身体条件不便、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三)档案存在弄虚作假、缺少关键材料等情况者;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到其他学校注册学生学籍或攻读学位者;
(十五)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应当退学者。
对上述(一)至(八)款描述的退学情形,视为学生自动放弃或失去学籍,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对于符合上述其他条款描述情形的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予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或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采用学院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助学金及各项津贴,并在两周内离校;
(四)学费退还事宜按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硕士生为2~3年(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在当年招生章程中公布);博士生为4年;硕博连读、直博生为5年。
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一般休学):全日制硕士生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生为5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生为6年,硕博连读、直博生(含硕士阶段)为7年。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保留学籍的,其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可不计算在修业年限内,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等环节,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未给予退学处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应在学习期满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学部、校区)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修业年限。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时间不超过一年,且申请延长后的最后毕业期限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可申请结业,或者修满基本修业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可准予结业。结业后,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在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内向学校申请答辩。答辩通过的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答辩通过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长年限:硕士生为6年,硕士起点的博士生为8年,硕博连读、直博生(含硕士阶段)为9年。
第四十六条 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答辩通过后12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进行学位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学位论文,也应在12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逾期不再受理。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投票表决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毕业、结业、退学的研究生,自相应批准之日起,学生在籍状态自行终止,终止后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生一般应于终止学籍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为了完善学位论文,可申请延迟最多3个月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填报的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依法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对于毕业后被发现在读期间有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分别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具体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达三次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或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学院(学部、校区)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主动申请放弃入学或未按规定期限报到属于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情形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学或属于前述退学条款中规定的自动放弃(失去)学籍情形的,研究生院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形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受到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我校以同等学力人员方式申请学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工大研〔2017〕40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