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
现将《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第三方机构检查和举报事项核查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应明确一人参加。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12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
第五条 本办法以企业为记分主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该周期内记分分值由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承继。
第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主要负责人通过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考核的予以清除;2次记分分值累计达到12分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承诺后予以清除。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罚的;
(二)未制定主要负责人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
(三)未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考核的;
(四)分管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的;
(五)未执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
(六)请假未出席需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或出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停止使用设施设备指令书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每季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的;
(八)每年度未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
(九)未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定期考核完成情况的;
(十)主要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的;
(十一)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十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除本办法规定之外,未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属地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未带领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记3分。
(一)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给予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每存在一项记3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发生有社会影响事故的;
(二)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指令的;
(三)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主要负责人无故未参加培训考试的;
(五)未出席需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2分。
(一)发生1人及以上亡人事故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加分。
(一)参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试点工作的,一次加2分;
(二)受到国家、省、衢州市和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面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1分;受到国家、省、衢州市、江山市安委会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第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可通过记分管理系统参加视频培训和考核,每通过一次培训和考核的,记分予以清除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累计清除6分。
第十四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对于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实施通报、警告、约谈等措施;
(二)累计记分达到9分的,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从重处理;
(三)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并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再次接受专题教育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通过考核;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再次达到12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代替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第十六条 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计分标准的,就高记分;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累计记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