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2024〕21号)相关要求,规范医疗护理员管理使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扩大社会就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拟新增三级公立医院作为培训合作单位,联合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项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工作职责
人才中心与培训合作单位为项目的联合主办方。
人才中心负责完善项目培训大纲,提供项目所需的课件,搭建网络学习平台,组织师资培训,提供考核服务,联合培训合作单位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提供证书查询等。
培训合作单位负责项目推广、学员组织、培训教学具体组织实施,并争取地方培训政策支持和投入等。
(二)培训对象
培训面向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
(三)培训方式
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部分,理论培训采取线上方式,由人才中心提供统一的学习平台和教学课件,实践培训采取面授方式,由培训合作单位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标准授课。学员完成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
二、培训合作单位申请要求
1.申请单位为三级公立医院。
2.已开展或拟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
3.具备培训收费许可资质。
4.有医药卫生行业技能培训相关经验。
5.有专兼职师资队伍、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6.承诺优先使用经规范培训的医疗护理员。
7.拥有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与申请开展培训相适应的教学、操作设备及场地。
8.有规范和完善的财务、教学培训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流程
1.申请培训合作的单位,请于5月31日17:00前登录https://hly.health-training.net/wspx/preorg/pologinController?login,按相关要求填报《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单位申请书》,逾期不再接收。
2.人才中心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3.签署合作协议,培训合作单位开展培训工作。
四、项目经费
医疗护理员培训、考核、证书费用由各培训合作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收取。
联系人:程坦、李方
联系方式:010-59935379、59935334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