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获得成功并不难,只要面对困难不屈服、不低头,勇往直前。初级会计考试涉及到很多基础知识点,把这些知识点牢牢掌握是通关的秘诀。下面小编带来《经济法基础》的必学知识点,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学知识点汇总
第1单元 法律基础
重要考点详解
考点1:法的本质和特征(★)
要点
基本内涵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1)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2)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1)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可预测性)
(2)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考点2:法的形式(★★★)
(一)基本规定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提示1】除上表所列外,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提示2】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重要细节
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制定机关
修改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考点3:法的适用规则(★)
冲突类型
解决机制
基本适用规则
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1)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4:法的分类(★)
标准
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考点5:法律责任(★★★)
责任类别
特点
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针对外部相对人)
(1)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
(针对内部相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类)
刑事责任
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附加刑(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提示】请仔细辨别:
(1)支付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注:以上《经济法基础》学习内容选自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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