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六条 刑警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一)报考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报考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刑警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八条 刑警学院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刑警学院对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三十条 刑警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三十一条 刑警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三十二条 刑警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学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执行相关省(市)招生有关规定。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三条 刑警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四条 刑警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就业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