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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试行办法》和《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标准条件及考试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人发[2001]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3-08

施行日期 2001-03-08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公安部

正文

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人事厅(局),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试行办法》和《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标准条件及考试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点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试行办法

为保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试点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

(二)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应科学、合理、适用、高效并兼顾发展,按照规定的职位名称、等级、数量设置。

(三)专业技术职位要在职位调查与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并适当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设置。

(四)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应明确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与所需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聘任、考核、晋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职位名称序列、等级及设置范围

(一)专业技术职位名称序列与等级

专业技术职位名称序列分为法医和工程两个序列,物证鉴定、技术侦察对应工程序列。专业技术职位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专业技术职位等级与名称序列的对应关系是:

法医序列:

高级: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

中级:主检法医师

初级:法医师、法医士

工程序列: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设置范围

法医职位、物证鉴定职位在公安刑事侦查队中的刑事技术处(科、股)内设置。省、副省级城市、市(地)的公安刑事侦查队可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位。县公安刑事侦查队可设置中、初级专业技术职位,不得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位。技术侦察职位在公安技术侦察部门的技术侦察处(科)内设置,可设置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位。

三、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

公安刑事、技术侦察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同时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低等级专业技术职位可以聘任具有高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等级专业技术职位不得聘任具有低等级任职资格的人员。

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选配,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竞争上岗的程序进行,试行聘任制。

四、专业技术职位职数比例

法医职位、物证鉴定职位数量为刑事侦查队所属刑事技术处(科、股)编制数的75%-85%。

技术侦察职位数量为技术侦察队(总队、支队)编制数75%-85%。

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的职数结构比例为:高级专业技术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20%一25%,中级为35%-40%。

副省级城市的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的职数结构比例为:高级专业技术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15%-20%,中级为30%-35%。

市(地)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的职数结构比例为:高级专业技术职位数量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5%-10%,中级为30%-35%。

县公安刑事侦查队专业技术职位的结构比例为:中级专业技术职位占专业技术职位总数的20%-30%。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试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刑事、技术侦察部门的机构编制、职能配备、实际工作和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为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位做准备。

(二)设置职位。依据职数比例限额、结构比例和工作实际、人员状况,确定职位名称、等级和职位数量。

(三)明确标准。明确职位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的依据。

(四)选聘人员。根据职位标准,在已获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聘任人员,试行聘任制。

六、工作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实施工作,由试点省市区公安厅(局)会同人事厅(局),按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为了保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从严控制专业技术职位数量,在选配人员时,不要一次把职数配满。

(三)已经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按照统一的规定重新设置专业技术职位。

(四)对在试点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范围、超职数、超规格设置职位的,放宽资格条件选聘人员的,上级人事、公安部门有权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标准条件及考试评审试行办法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人发〔2000〕10号)精神,参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在技术职位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具备法医士或技术员任职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职位上见习1年期满;或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可认定具备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具备主检法医师或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首次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情况,对不同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最低工作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2)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检法医师或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4)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法医师或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

(四)晋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的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医士或技术员工作满2年;

(2)中专毕业,从事法医士或技术员工作满4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检法医师或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法医师或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检法医师或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检法医师或工程师工作满5年;

4、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获得博士、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副主任法医师工作满5年。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对首次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重点审查近5年来的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对晋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重点审查任下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期间的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申报不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应分别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医士或技术员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了解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协助解决、处理一般案件鉴定的能力;

(3)能承担一般性技术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各种技术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

(2)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技术革新1项以上;

(3)配合上级专业技术人员解决案件侦破中一般技术问题10起以上;

(4)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专业工作方案15起以上。

(二)法医师或助理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独立解决、处理一般案件鉴定的能力;

(3)能承担一般性技术工作任务,掌握本专业各种技术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判断、排除一般性技术故障。

2、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厅、地市级科研项目参与者;

(2)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技术革新1项以上;

(3)配合上级专业技术人员解决案件侦破中一般技术问题15起以上;

(4)协助上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专业工作方案20起以上。

(三)主检法医师或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能独立对案件进行检验,并作出准确判断,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技术规程,在办理案件中能结合实际制定本专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4)能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本专业的有关技术资料,独立进行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实验工作;

(5)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办案和科研能力。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参加者;

(2)厅(含地、市)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3)独立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或技术革新1项以上;

(4)引进、推广、运用2项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先后参与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100起以上;

(6)先后参与一般案件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50起以上,同时参与过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工作。

3、工作业绩和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含地、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2)主持完成过1项厅(含地、市)级研究课题,课题通过鉴定并已应用;

(3)参与出具的鉴定书20份以上无差错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或直接认定犯罪;

(4)参与出具的鉴定书有5份以上被法庭采用作为审判证据;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厅(含地、市)级以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者。

(四)副主任法医师或高级工程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独立完成有较大技术难度案件的技术难题,解决过重大的、疑难的技术问题;

(3)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5)具有培养指导中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办案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

(2)主持1项地、市级课题,并参加课题论证,撰写研究报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国家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主持过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100起以上;

(5)主持过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或检验鉴定50起以上,同时负责5起以上重大疑难案件尸体检验、物证检验、技术鉴定等工作。

3、工作业绩和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2)省、部级三等奖或厅(含地、市)级一等奖获得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

(4)参与对国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的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被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5)主持检验鉴定出具鉴定书50份以上无差错且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或直接认定犯罪;

(6)主持检验鉴定出具的鉴定书有10份以上被法庭采用作为审判证据。

(五)主任法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独立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难题,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3)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工作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研的方向。

(4)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5)具有培养指导中、高级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办案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2、工作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

(2)主持完成过厅(含地、市)级课题2项以上,并为课题论证报告、研究报告主要撰写者;

(3)负责制定过行业或本专业区域性科技发展规划,或承担专业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

(4)主持过对国家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5)负责过10起以上重大疑难案件的尸体检验、物证检验、技术鉴定及组织工作。

3、工作业绩和成果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获得者;

(3)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

(4)主持对国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5)负责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医鉴定中有6起以上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被法庭采用作为审判依据;

(6)获国家专利1项以上,并在侦破案件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考试

(一)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经本单位资格审查合格,方可参加全国统一的考试。

(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公安部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考试按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3个专业分别进行,每个专业又划分高级和中初级两种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等。

(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公安部共同研究确定,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研究提出,报人事部、公安部审批后确定。

(四)考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不再参加考试。

(五)年满50周岁,且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者,可免予考试。

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考试报名表》,并提交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以及学历和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所在单位的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者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其德、能、勤、绩4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上填写考核推荐意见。中、初级资格人员的审查由地、市级公安局和人事部门签署意见,高级资格人员的审查由公安厅(局)和人事厅(局)签署意见。

(三)考试。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按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3个专业分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组织评审。人事部、公安部组建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组建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地、市组建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本人提交的材料及考试、考核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被评人所在单位公示1周后,报公安、人事部门批准。

(五)颁发证书。经评审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颁发人事部、公安部统一印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由公安部负责颁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所在省、地级公安厅(局、处)负责颁发。

五、其他

(一)在首次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作中,对已经评定了各类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认可、复议和重新考试评审:

(1)按照国家规定,2000年1月31日前在企事业单位评定了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的任职资格,现在刑事技术侦察队工作的人员,其任职资格予以承认。

(2)按照国家规定,2000年1月31日前在企事业单位评定了非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的任职资格,现在刑事、技术侦察队工作的人员,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复议,其任职资格予以承认。

(3)未按国家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评定资格及其他曾具有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申报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很大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

(1)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破格申报时,要求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最低工作年限或资历应比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分别增加2年,并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或培训经历。

(2)对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人员,要求其必须符合规定的学历,同时,破格申报时间最多只能提前2年。

(3)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由公安部、人事部共同审定;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由试点省市公安、人事部门共同审定,并报公安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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