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一、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必要性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2006年5月17日,总装备部发布了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主要是总装备部所发布的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是促进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 认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展开全文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良好经营信誉: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法行为;
6、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 认证流程
四、 认证所需申请材料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财务审计报告;
7、公司章程;
8、其它有关材料。
五、 以下企业不能申请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
2、外资控股的企业;
3、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4、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
5、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
6、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单位;
7、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六、 进行认证的好处
1、有利于提高装备采购效益;
2、有利于降低装备采购风险;
3、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
4、有利于推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
七、 证书管理要求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
2、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审申请;
3、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新版证书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兼具原“两证”功能;
4、证书严禁在互联网、广告媒体和社会公开的场合使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