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兰州大学章程》《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以及全国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新闻与传播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由负责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副院长协调学院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指导委员会”),共同商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培养计划执行、指导课程教学等工作,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确认后执行。
第二章 选拔方式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根据选拔方式分为以下类型:
普通招考录取的研究生、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如有变动,以其入学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基本学制基础上增加1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或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1年。研究生学习年限超出基本学制者,以每半年为期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形式之一结束学业。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即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共同指导。校内导师一般为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行业导师可视实际情况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校内导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培养研究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职业伦理;
(三)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开设高水平和应用性的研究生课程或开展专题性研讨活动,夯实研究生的专业基础;
(五)加强与行业导师的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研究项目及经费,引导研究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
(六)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培养计划推进课程学习任务,执行专业实践计划,帮助研究生达到其申请学位所需的课程、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
(七)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进行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推迟答辩的决定;
(八)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研究生提出分流选择建议;
第十条 强化行业导师队伍建设,按照学校要求选聘行业导师。行业导师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了解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熟悉所指导的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研究生,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行业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或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影响力的专家(获得省级及以上业务奖励或担任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的专家)。
第十一条 行业导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二)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活动,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三)参与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毕业设计)选题和研究工作;
(四)为研究生的职业发展、实习实践和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行业导师选聘,具体程序为:
(一)校内导师推荐或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遴选推荐。学院将从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指导水平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于续聘申请者,还应结合上一聘期的考核情况。行业导师拟聘任名单经学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和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校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
(三)研究生院为审查通过的行业导师统一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行业导师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任期届满后,重新遴选或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学院需加强对行业导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履职能力、工作精力投入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的行业导师报研究生院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校内导师和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按照《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选择与分配方案》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并于新生入校后的一个月完成双向选择。行业导师由校内导师提出申请后,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确定时间为每届学生开题之前。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的相关信息须完整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导师变更程序按《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强化实践环节,落实学院和导师对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职责,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制定。导师和学院应对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十八条 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的,研究生应根据学校的时间安排提前申请变更,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中培养基本要求、基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等关键要素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课程设置及其属性等信息如确需调整,由相关教师提出修改申请,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将完整培养方案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
第二十条 学院参考《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为研究生开设高质量的课程,鼓励研究生自主学习、按需学习。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欠缺所在专业类别本科或硕士层次专业基础知识,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研究生补修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不计学分。
第二十二条 鼓励研究生根据个人发展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任选课程给予成绩认定,不计学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环节由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专业实践、预答辩等构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必修环节设置和学分要求按照当年发布的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教学的详细要求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开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开题报告是所有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提出研究计划的必修环节。所有研究生均须参加开题并通过考核。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要求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通过者获得1学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选择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实践性课题作为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选题。选题应具有实践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应用价值和国内外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和预期成果;
(七)与本课题有关的资料积累、已有的前期研究成果。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开题报告应以答辩形式公开进行,研究生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由指导教师召集至少3名专家(须向学院报备)对开题报告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开题报告答辩专家中应有行(企)业专家参与。
第二十九条 开题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记为不合格:
(一)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专业类别应用研究方向,预期目标过高、过低的;
(二)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所在专业类别要求的;
(三)已进行的准备工作量不充分的;
(四)论文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的。
第三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应于开题前提出延迟参加开题的申请,获得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下一次开题。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开题的研究生,当次开题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开题报告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开题。开题报告合格,才能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研究生开题报告由各培养单位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中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旨在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对研究生的学业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和要求。所有研究生必须参加中期考核,考核通过者获得1学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入学后第四学期完成。中期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教指委主任主持中期考核。教育指导委员会应遴选不少于5名教师参与考核工作,人员遴选应具有代表性。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考核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二)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三)对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
(一)结合日常表现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对照培养方案完成学分要求;
(三)组织汇报答辩,由教育指导委员会遴选出的专家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开题以来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研究生中期考核应有行(企)业专家参加。
第三十六条 中期考核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给予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记为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二)开题未通过或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逾期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第三十七条 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允许至少在间隔3个月后再次参加中期考核,仍不合格者,经校内导师提出申请,报请教育指导委员会通过后给予退学处理。退学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将加强中期考核组织工作,安排专人对中期考核过程进行记录。中期考核的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考核评分准则、考核结果使用等重要信息应向师生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期考核结束后,学院将《兰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其他材料做好存档,以备查阅。
第八章 预答辩
第四十条 预答辩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不计学分。预答辩旨在帮助研究生发现学位论文中的问题,为其修改论文提供意见和建议,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四十一条 预答辩由校内导师召集并报请学院审批后公开进行,预答辩专家组不少于3人,同时须有业界专家参与。专家组对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工作的主要成果进行评议。预答辩须在论文送审规定时间的半个月之前完成。
第四十二条 预答辩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预答辩合格方可参加正式学位答辩。
第四十三条 预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作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直至预答辩通过方可参加正式学位答辩。
第九章 专业实践与实践基地
第四十四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研究生应当进入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
第四十五条 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实践。学院将积极加大各类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为研究生专业实践创造条件;导师应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为学生专业实践创造条件。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实践完成并合格后,计3学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前,应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实践计划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实践基地协议履行派出和管理职责;研究生进入导师或个人联系的行(企)业单位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应签订专业实践协议。研究生的实践协议,要切实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研究生的劳动价值和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生的个人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专业实践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校内培养单位应做好研究生安全、保密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联系。
第五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须提交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的内容应与开展实践活动的行(企)业紧密联系;实践报告的成果应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具有积极的行业参考价值;专业实践报告应与论文工作紧密结合。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行业背景,对专业实践报告的体例和内容作出具体要求。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专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的评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专业实践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学位(毕业)申请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报告归入个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将强化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组织,落实组织机构和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夯实专业实践的内容和标准,加强过程管理和纪律要求,制定考核方式和考核成绩评定办法等。
第五十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除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参考性或指导性培养方案有明确规定外,可结合其工作实际,专门制定其专业实践计划和考核方式。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实践基地是各培养单位与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社会组织、党政机关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的主要场所,是产学研用结合的重要载体。专业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建立。
第五十五条 专业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院可以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与合作单位签署院级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协议。
第五十六条 专业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合作单位有行业或区域代表性,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满足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的需求;
(二)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研究生指导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能够稳定提供研究生专业实践必需的科研合作项目或实践平台;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需要。
第五十七条 学院是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应全面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实践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二)负责专业实践研究生的选拔、派出、考核等各项工作;
(三)落实研究生与实践基地行业导师的双向选择;
(四)加强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协调解决专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六)共同维护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和合作单位应建立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专业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我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五十九条 校级专业实践基地从院级实践基地或者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且已经承担实质性人才培养任务的知名合作单位中进行认定。
已经承担过两批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且实践效果良好的院级实践基地可以申请校级专业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主要从承载规模、研究生满意度、承担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进账、科研成果转化、社会影响力、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进行评估。校级专业实践基地由研究生院组织认定。
第六十条 学校给校级实践基地提供一定的运行经费,在绩效考核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中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实践基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对校级实践基地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撤销。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达到学位(毕业)论文创新性成果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学校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承担应用性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具体要求按照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执行。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选题应来源于行业领域实际,应有现实针对性、应用性。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应能综合反映学生运用知识和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过程及作品不得违反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行业准则。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可以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法、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学位(毕业)论文创新性成果要求,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允许提出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申请,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六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书写规范及格式与学位论文要求一致;毕业论文查重、送审、评阅、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可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申请毕业答辩的研究生需填写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答辩材料,答辩材料归入档案。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开展统一的组织工作,并制定研究生毕业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应包含适用对象、毕业条件、毕业论文书写规范及格式、毕业论文查重规则、评阅办法、答辩组织等。
第六十八条 学院将强化毕业论文和毕业答辩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本单位实施细则完成全部工作后,将审核通过的毕业名册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经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实施细则在研究生入校时向师生公布并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新闻与传播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